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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尴尬

时间:2022-07-15 19:20:03 浏览次数:

  司法鉴定的尴尬 ——科学的谎言令司法蒙羞(韩冰作品)

 司法鉴定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司法鉴定结论被誉为“证据之王”。在我国,司法鉴定很少不被法庭所采信;可见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有理与无理、公平与不公平,在很多案件中就系于一纸鉴定。然而,在现实中,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人情鉴定、金钱鉴定及立法缺陷等等弊端,使得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公信力倍受质疑。2005 年 年 10 月,我国着手对司法鉴定体制进行改革,然而,鉴定制度的改革,必须与证据制度、诉讼制度改革同步进行,应该是具有复杂关联性的全方位改革之一部分。

 ——题注 【关键词】

 司法鉴定 质证 引子 在纠问主义的诉讼模式中,实行“无供不录案”的口供主义,认为被告人的口供是最有价值的证据,因而被称之为“证据之王”。到了现代,随着刑事科学的发展,鉴定结论作为法定的证据之一,不仅其本身具有证据功能,而且还具有对其他证据审查判定的功能,因此,鉴定结论亦被称为“证据之王”,鉴定人被称为“科学法官”,还由此产生了一个新名词——法庭科学。

 但在我国,由于司法鉴定体制的不完善,证据规则的缺失,作为现代“证据之王”的鉴定结论却存在信任危机,以客观、科学著称的鉴定结论却成为法庭最受争议的证据之一,司法鉴定处于种种尴尬之中。如著名的黄静案。黄静系湖南湘潭市雨湖区临丰小学才貌双全的女教师。2003 年 2 月 24 日清晨,年仅 21 岁的黄静裸死在宿舍,身上伤痕累累。案发后,尽管种种疑点集中到黄静男友身上,但警方却未予立案。黄静一家由此踏上了追问真相的艰难之旅。雨湖区公安分局、湘潭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南京医科大学法医鉴定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最高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等纷纷卷入对黄静死因的司法鉴定,先后出具了 6 份司法鉴定书或意见书,但每次结论都不同。有的认为“自然死亡”,有的断言“非正常死亡”,也有的判定“特殊性活动引发死亡”等等。本应揭开案件谜情的司法鉴定,反而令人更加困惑,从而使客观、科学、权威的司法鉴定成为案件真相能否查清的焦点。在社会舆论的强烈质疑下,黄静案成为我国改革司法鉴定体制的“导火索”。我国的司法鉴定除了上述多头鉴定、结论不一、王者不王的尴尬之外,我在执业中还遇到了司法鉴定的另一种尴尬。那就是:被害人不同意重新鉴定。

 我在辩护李和非法拘禁案中,对被害人宋军的伤情鉴定进行质证时,当庭通过质问鉴定人,揭示出鉴定结论的各种疑点、矛盾和不合理之处,并向法庭提出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同意了重新鉴定的申请。在交纳了鉴定费用之后却不能进行重新鉴定,原因在于被害人宋军拒不配合重新鉴定,鉴定工作无法进行。对此,我向法庭提出:法院作出的重新鉴定的决定是合乎程序的司法行为,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否则应承担妨碍司法的法律后果,故请求对被害人宋军进行强制鉴定。但法官认为:对被害人进行强制鉴定没有法律依据。最终法庭在明知原鉴定结论不可信的情况下,认为没有重新鉴定的结论来推翻原鉴定结论,仍以原鉴定结论作为定案的依据。

 荒唐,彻头彻尾的荒唐。

 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没有举证责任,处于一种“超脱”的诉讼地位,如果被害人不配合司法机关进行伤情鉴定,那么法律没有规定其后果及能否进行强制鉴定。这样会造成无法对不可信的鉴定结论进行重新鉴定,而这种专门性问题,又必须经过鉴定才能认定案件事实;这就意味着无法进行重新鉴定就无法推翻原错误的鉴定结论,而不得不将错误的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司法鉴定的另一尴尬——将错就错。

 1 、疑遭绑架 将近深夜十二点。

 宋军驾驶汽车返回自己家,刚刚停车准备下车时,从黑暗中冲过来三个人,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扑到宋军身边,其中一人照宋军面部迎面就是狠狠地一拳,宋军立刻感觉牙齿被打脱落了。两个人将宋军推回车里,塞在前座与后座之间的地板上,另一个人重新发动汽车,掉头驶离宋家。

 事后,宋军向警察陈述道:

 晚上 12 点我开车回家,在我正要下车时,车门还没容我开呢,就被别人从外边打开了,后来我觉得头上被击了好多拳就晕了,只觉得口渴,在车上我一切事都不清楚,什么时候被刀扎伤的我都不知道。只觉得车在动。时间不长就把我拉到一个地方停下后,有两个人把我从车上拖到一个简易房子里,到那房子里把我给扔在地上了,当时他们把我反铐着,又用一个好象是铁链子把我双腿也给捆起来和手连在一起。

 宋军的第一反应是自己被绑架了。

 然而,没有人向他要家里的电话或让他与家人通话要赎金。宋军在静静的等待中,听到一个听来有些熟悉但一时又想不起来是谁的声音。

 宋军向警察继续陈述道:

 这时有一个人问我,你知道我是谁吗?我说不知道,那个人说你和贾慧合伙坑了我七十多万,我说你是不是李和,他说是。我说我胳膊要断了,李和说等着,我给你松开,有一个小子不让松,李和就让给松开,这样把我两手弄到前面铐上了,这时我还蒙着眼呢。我说李和有件事给你说,你让他们都出去,咱们俩单说。李和就让那另外几个出去了。

 宋军认为绑架他的人就是本案李和。他们之间有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按照李和的说法,宋军坑了他几十万,但宋军说李和完全是误会了,那个事情与他丝毫关系都没有。但此时的宋军心里踏实了许多。看来,不是被绑架了。

 接下来,宋军向警察陈述了他与李和之间的对话:

 李和说:“你把贾慧给我约出来。” 我说:“你们是亲戚,贾慧是你舅母,你自己约嘛。” 李和说:“就是因为你从中作梗,我舅母跟我才不来往了。” 我说:“我也找不到贾慧。再说贾慧对我很好,有什么事我替她还了。”

 李和说:“贾慧那二百万元在你那儿呢?” 我说:“那二百万早被贾慧取走了。你找贾慧不就是要那钱吗,你损失的我给你五十万”。

 李和说:“我不要你的钱,要你的钱不合适”。

 我说:“银行没那么多现金 ,在星期五之前给你送家去”。

 李和说:“行”。

 我说:“那钱算是借给你的”。

 李和没言语。

 我说:“算我借给你五十万”。

 之后,宋军让李和买云南白药,李和就派一个人去买药。时间不长买回来了,李和给宋军打开铐子,把眼上的胶带也弄开了。宋军吃完药后又喝了点水。李和帮宋军把腿和身上的血擦完后又把自己的衣服脱下来后给宋军穿上。宋军说你得让我天亮之前回家,李和说行。

 两人谈妥之后,李和问宋军怎么走,宋军说你得把我送家去,李和不肯送,宋军要自己开车走,让李和把他送到半路,李和答应了。并且在路上为宋军的汽车加了油。后来宋军又和李和要水喝,李和又给宋军买了二瓶矿泉水,让他留在路上喝。宋军自己开车,到家已经是凌晨五点十分了。

 宋军被非法拘禁了五个小时。

 警方开始的时候同样围绕着案件是不是属于绑架的性质,向宋军提出相关的问题:

 警察问:“你被弄走之后给家里打过电话吗?” 宋军答:“打了。我说你得让我往家里打个电话,李和说行。你知道怎么说,我说行。我给我妈打了一个电话,我说我这有几个人得过几天就回去。” 警察问:“你答应给李和的钱,是李和要的,还是你自己愿意给他的?” 宋军答:“是我提出来给李和的。因为李和绑我说贾慧给他造成七十多万损失,他的目的就是要钱。如果我把贾慧约过来怕出大事,所以当时我先说给他五十万是为了脱身,其实我没有五十万也不想给他钱。”

  2 、自投罗网 警察对宋军叙述的与李和谈论给钱的过程解释不清。在抓获李和之后,根据李和的供述,警察搞清楚了事情的原委。

 李和说:“准确日子我记不清了,我以前在海南省做生意时,和我舅母贾慧有经济纠纷,在海南我赔了约几十万元,没办法我从海南回来,我是因为和贾慧闹翻了才回来的。我觉得很挫火,心里非常不平衡,因为贾慧是我舅妈,她不应当坑我。这件事我怎么也想不开,我就想把贾慧从海南找来和她当面谈谈。”

 警察问:“你说的这些跟宋军有什么关系?” 李和说:“我是通过贾慧认识的宋军。贾慧和我说过宋军在她面前说了我好多坏话,宋军和贾慧关系不错。我就想让宋军从海南把贾慧给我约过来,把我们之间的恩怨做一了断,再让贾慧赔我钱。”

 李和接着又供述了他通过什么方式找到宋军并实施的非法拘禁。接下来的讯问,李和供述与宋军的陈述都是吻合的。

 宋军说你先让你那几个兄弟出去,我不想见他们,我让“三儿”他们几个出去后把他眼上粘着的胶带纸弄掉了。

 我说:“今天我把你弄到这来是为了让你把贾慧从海南给我约来,把我们的恩怨做一了断。你知道贾慧在我舅舅面前说我多少坏话,你还让我这边不行,那边也办不了。” 宋军说“我不给你约贾慧,以前都是我错了,你看看我的面子别找贾慧了,有什么事我一个承担”。

 我说“不行,你得把贾慧给我约来”。

 宋军说“我不给你约贾慧,我先给你五十万你先用着,我知道你现在也没钱”。

 我说:“你放心,你的钱我一分不要。”

 宋军说:“你和贾慧的事就在我一人身上了得了,我先给你五十万你先用着”。

 我说:“不要”。

 宋军说:“算我借给你的还不行。”

  关于为什么自投罗网,李和说,他一个人去宋军单位的目的是想看看他伤恢复得怎么样,另外让宋军要想报复的话,也报复自己一下就得了。李和按照与宋军约好的时间到了宋军单位,直接上三楼宋军的办公室,屋里好多人。宋军给李和倒了一杯水。这时,有一个人站起来说:“我是刑警队的”。

 3 、辩护思路 在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我开始介入的。在研究了证据之后,我发现本案有两个关键的问题:一是李和是不是预谋殴打宋军,如果殴打是预谋的内容之一,无论李和是否直接动手,他都要对宋军被殴打的结果承担责任;二是宋军被致伤的程度究竟是轻伤还是重伤。前一个问题,解决的是李和是否应当对宋军的致伤承担责任,后一个问题解决的是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前一个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后者,后者又是可以单独解决的。

 针对公诉方的证据,我开始梳理辩护要涉及的几个问题。

 一、李和应负的责任; 1、预谋犯罪(主犯对预谋的内容负责); 2、认定事实的证据(证明预谋与被告人承担责任的关系); 3、被告人供述的证据价值(在关键点上可能出现的错误); 4、事实认定及责任承担。

 二、情节:

 1、被害人伤害的实际情况,是否应申请重新鉴定; 2、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对被害人的态度。

 辩护思路也不会是一成不变的,必须根据不断取得的证据(进一步开示和自行取

 证)去不断地进行补充和修正。

 本案在最初制定辩护思路时,我首先比较担心的,是法院会不会将案件的性质在判决时改变,即从非法拘禁改为绑架。这样的担心不是没有任何道理和依据的。

 非法拘禁与绑架的共同点都是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绑架限制人身自由的目的就是取得钱财,而非法拘禁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取得钱财的目的。事实上,在这个案件当中,李和并非没有从宋军处取得钱财的目的,只是手段没有表现得那么直接,并没有在控制宋军的时候,让宋军家人拿钱(最终也没有拿到钱);也许这是检察机关退而求其次没有指控绑架的根本原因。但是,法庭一定会注意到,李和非法拘禁宋军的最终目的究竟是什么?是让宋军找贾慧来,还是以此为借口向宋军要钱。一般而言,非法拘禁与绑架在取得钱财方面的另一个区别,就是所谓的“当场”性,即绑架只有一个说得出口的理由:拿钱,赎人。所以,基于本案的事实去进行分析,有助于更深刻地理解案件的主旨。毕竟案件当中缺乏几项重要的关系证据:

 第一、李和与贾慧之间的矛盾是不是有足以非法拘禁宋军才能解决,但是没有贾慧的证言,宋军的陈述也不甚清晰; 第二、李和与宋军都提到的 200 万元与贾慧相关,是不是李和非法拘禁宋军要解决的问题,宋军对此断然否认,仍然因为没有贾慧的证言而无法证实。

 以上两方面所欠缺的证据,对能否认定此案为绑架性质处于不确定状态。所以必须有意识地注意这些问题,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准备。对非法拘禁的指控,重点无疑就是李和对伤害宋军的后果是否负责的问题。李和纠集了“三儿”等三人,由其策划和指挥实施了非法拘禁宋军的行为,但因该三人均没有抓获,就缺乏了预谋阶段的相关证据。缺乏该部分证据,对李和的辩护存在正反两方面的影响。正面的影响,就是无法证实伤害宋军是否为预谋的内容;负面的影响,就是法官会不会根据李和自供的预谋情节,推断其明知的程度,毕竟在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之前,李和就已经看到了“三儿”等人携带的刀子、手铐和胶带。其中刀子是可以伤人的。

 然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显示,刀子所造成的伤害后果并没有达到重伤的程度,换言之,即使认定李和参与了准备刀子的预谋,但刀伤并不能作为判罪的加重情节,只能在三年有期徒刑之内处刑。这是问题之一,随之而来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对殴打造成的重伤结果要不要承担责任。

 也许,这就是李和捉弄人也被人捉弄的地方。

 李和因为什么非法拘禁宋军,那是事情的起因;起因不能成为实施犯罪的理由。所以,起因不可能作为辩护的重点。本案的重点问题是什么?只有重伤的结果。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是一个经过周密策划的案件。在实施之前有详细的预谋和具体的分工。但这些都不能成为法定加重的事由,只有对宋军重伤后果才能成为法定加重事由。那么,对宋军的伤害到什么程度,直接关系到对李和的刑罚。李和没有动手殴打宋军,但李和策划、组织、指挥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又因为同案未归案而缺乏相应的证据。致伤宋军,是预谋的内容,还是实行过限行为? 李和是这样回答警察讯问的。

 警察问:为什么把宋军打成那样? 李和答:我没让那三个人打,他们打宋军我不知道,我说过不让他们打。

 警察问:你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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