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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青川县姚渡镇人民政府姚渡镇人民政府2022 年第二批及2022 年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茶苗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375

时间:2022-07-04 09:15:06 浏览次数:

 项目编号:

 5108222020000766

 姚渡镇人民政府 8 2018 年第二批及 9 2019 年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茶苗采购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中国·四川(青川)

 采

 购

 人:青川县 姚渡 镇人民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

 成都市春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 年 8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邀请 ................................................................... - 3 - 第二章

 竞争性谈判须知 ................................................................... - 6 -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 - 6 - 二、总

 则 ........................................................................... - 9 - 三、竞争性谈判通知书 ................................................................ - 12 - 四、响应文件 ........................................................................ - 13 - 五、竞争性谈判及评审过程 ............................................................ - 15 - 六、成交事项 ........................................................................ - 16 - 七、合同事项 ........................................................................ - 16 - 八、竞争性谈判纪律要求 .............................................................. - 18 -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 - 19 - 十、其

 他 .......................................................................... - 19 -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 - 20 -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 - 21 -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及其他商务要求 ...................................................... - 23 -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 - 23 -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 26 - 二、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 - 27 - 三、承诺函 .......................................................................... - 28 - 四、报价函 .......................................................................... - 29 - 五、报价表 .......................................................................... - 30 - 六、中小企业声明函 .................................................................. - 31 - 七、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33 - 八、技术、服务要求应答表 ............................................................ - 34 - 九、商务应答表 ...................................................................... - 35 - 十、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 - 36 - 十一、报价产品技术参数表 ............................................................ - 37 - 十二、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 - 38 - 第七章

 评审方法 ........................................................................ - 39 -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 - 44 -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 邀请

  成都市春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受青川县姚渡镇人民政府委托,拟对姚渡镇人民政府 2018 年第二批及 2019 年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茶苗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报价。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

 5108222020000766

 2.采购项目名称:姚渡镇人民政府 2018 年第二批及 2019 年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茶苗采购 3.采购人:青川县姚渡镇人民政府 4.采购代理机构:成都市春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三 、 采购项目简介:(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竞争性谈判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近 5 年来,投标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8、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要求:(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茶苗或茶叶种植; (2)具有《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或二者合并颁发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具有县级及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茶苗《产地检疫合格证》;

 六、严禁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

 125 号)的要求,供应商将本企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信用服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询)查询结果网页及 “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查询结果网页 打印并装订于响应文件中,供评审小组审查。如有漏装,错装等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竞争性谈判通知书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竞争性谈判通知书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 竞争性谈判 通知书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竞争性谈判通知书自 0 2020 年 年 9 9 月 月 9 9 日至 0 2020 年 年 9 9 月 月 1 11 日 日 9:00- 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广元市青川县文化路人民医院南 150 米(原蓉城制药公司)获取。附(登记表)

 本项目竞争性谈判通知书有偿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售价:300 元/份( 竞争性谈判 通知书售后不退, , 竞争性谈判 资格不能转让),供应商自带 U 盘拷贝或代理机构通过电子邮箱发放电子档。

 获取竞争性谈判通知书时,经办人员当场提交以下资料:法人代表人报名需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及本人在本单位缴纳的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凭证;委托代理人报名需携带法人权书、委托代理人本人身证及委托代理人在本单位纳的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凭证。

 八、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0 2020 年月 9 日 日 5 15 日

 10 :

 00 (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竞争性谈判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本竞争性谈判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一、 竞争性谈判 地点:广元市青川县文化路人民医院南 150 米(原蓉城制药公司)

 十二、联系方式

 采

 购

 人:青川县 姚渡 镇人民政府

 地

 址:青川县姚渡镇 联 系 人:卜先生

  联系电话:

 13981205675

 采 购代理机构:

 成都市春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广元市青川县文化路人民医院南 150 米(原蓉城制药公司)

 联 系 人:

 马先生

  联系电话:19882229353

 第二章

 竞争性谈判 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竞争性谈判邀请的供应商数量至少3家; 本次采购采取网上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24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24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4 联合体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争性谈判 5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 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 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2.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3.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4.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谈判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2、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影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3、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根据《三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必须出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声明函格式见财库〔2017〕141 号文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4、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 3 分,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需提供诚信情况承诺函。

 7 节能、环保、无线 局域网产品政策 体现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若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强制采购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否则响应文件无效。(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优先采购的,按照第七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评审。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如遇政策空白期导致无法判断和评审的,可不执行上述规定(不做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在评分办法中均不得分)。

 8 竞争性谈判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资格性审查情况、竞争性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竞争性谈判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9 竞争性谈判保证金 依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通知》(川财采【2020】28 号第四条之规定,不收取。

 10 履约保证金 依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通知》(川财采【2020】28 号第四条之规定,不收取。

 11 响应文件的递交 1.竞争性谈判人应将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密封在一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 2.“报价表”一份,密封标明“报价表”字样,竞争性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资格性和技术服务性审查通过后提交。

 3.响应文件电子档一份(U 盘制作)。

 12 竞争性谈判文件咨询 联系人:马老师

  联系电话:198822293530

 13 竞争性谈判过程、结果 工作咨询 联系人:马老师

 联系电话:198822293530

  14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人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到成都市春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198822293530

 15 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人支付,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向代理机构交纳。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竞争性谈判通知书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谈判所叙述的货物采购。

 1.2 本竞争性谈判通知书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竞争性谈判的采购人是青川县姚渡镇人民政府。

 2.2 本次竞争性谈判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成都市春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竞争性谈判通知书,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6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负责答复。

 17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质疑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负责答复; 对竞争性谈判过程的质疑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负责答复;对竞争性谈判结果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供应商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全部质疑内容)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过程、竞争性谈判结果的范围。

 18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青川县财政局 联 系 人:卢老师 联系电话:0839-7205638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9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0 其他政策要求 严格落实《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通知》(川财采【2020】28号

 4. 竞争性谈判 费用(实质性要求)

 无论竞争性谈判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竞争性谈判活动的全部费用,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的规定,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收费标准执行,由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支付给代理机构。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竞争性 竞争性谈判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竞争性谈判活动 7. 竞争性谈判 保证金 (按须知表执行)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竞争性谈判通知书规定数额的竞争性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

 7.2 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竞争性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竞争性谈判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人的竞争性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人的竞争性谈判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竞争性谈判保证金:

 (一)在竞争性谈判通知书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截止时间后撤回竞争性谈判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人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成交、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人的原因未能按照竞争性谈判通知书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人的原因未能按照竞争性谈判通知书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竞争性谈判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6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竞争性谈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竞争性谈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9.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竞争性谈判通知书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 竞争性谈判 通知书

 10. 竞争性谈判 通知书的构成

 10. .1 竞争性谈判通知书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竞争性谈判的重要依据。竞争性谈判通知书用以阐明竞争性谈判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竞争性谈判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竞争性谈判通知书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竞争性谈判通知书的全部内容,按照竞争性谈判通知书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竞争性谈判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竞争性谈判 通知书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竞争性谈判通知书进行

 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谈判通知书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竞争性谈判通知书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谈判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竞争性谈判通知书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谈判通知书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竞争性谈判过程中澄清。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竞争性谈判通知书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竞争性谈判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竞争性谈判通知书约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竞争性谈判通知书第六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竞争性谈判通知书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参加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谈判通知书的要求,准备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分为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 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 ,分册装订。资格性响应文件一式三份,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一式三份(其中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封面上标注“正本”、“副本”字样);响应文件电子档一份,用 U 盘制作,单独密封。所有 响应文件须注明、项目名称、分包号(若有)和供应商名称。

 18.2 响应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3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被视为无效。

 18.4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5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6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7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竞争性谈判通知书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8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供应商应在竞争性谈判通知书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后送达竞争性谈判地点,现场递交响应文件, 递交响应文件时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除外),否则不予接收。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20.2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 响应文件 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竞争性谈判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不予退还。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 竞争性谈判 及评审过程

 22. 竞争性谈判 小组的组建及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 . 确定成交人

 23.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3.2 供应商成交后,拒绝领取成交通知书的,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位将于成交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取邮寄、快递方式按照成交人响应文件中的地址发出成交通知书。

 23.3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4 采购人确定成交人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人: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人,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人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七、合同事项

 24. 签订合同

 24.1 成交人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4.2 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

 24.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和成交人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4.4 成交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人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4.5 成交人在合同签订之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一式 2 份)送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24.6 竞争性谈判通知书、成交人提交的响应文件、竞争性谈判中的报价、成交人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5.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5.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人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25.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5.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6.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人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人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7.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28. 履约保证金 (按须知表执行)

 28.1 成交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28.2 如果成交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29.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0.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1. 履行合同

 31.1 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1.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2. 验收

 32.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2.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人凭付款凭证到采购人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3. 资金支付(实质性条款)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人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采取直接支付/授权支付,支付程序为:

 (一)采购项目验收合格,采购人签署《验收结算书》后,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采购人的自有资金,由采购人直接支付给成交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或由成交人与采购人共同协商本项目各阶段付款比例。

 (二)财政部门根据采购人的支付申请,并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核后,直接将集中支付货款支付给成交人。

 (三)本项目付款方式:双方通过合同约定。

 八、 竞争性谈判 纪律要求

 34.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竞争性谈判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人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5.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6.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不再做调整。

 37. (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竞争性谈判通知书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10%。

 38. (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采购人针对采购项目提出的特定条件:

 1.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茶苗或茶叶种植; (2)具有《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或二者合并颁发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具有县级及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茶苗《产地检疫合格证》;

  2.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近 5 年来,投标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

 (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提供承诺函原件)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提供 2019年度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新成立未满一周年除外,提供承诺函))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原件,并附 2020年度任意一个月纳税、社保缴纳证明;)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原件)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原件)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原件)

 7.供应商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承诺函原件,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信用服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询)查询结果网页及 “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并装订于响应文件中,供评审小组审查。)

 8.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近 5 年来,投标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承诺函原件)

 9.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供应商为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10.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要求: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茶苗或茶叶种植;(提供复印件)

 (2)具有《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或二者合并颁发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具有县级及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茶苗《产地检疫合格证》;(提供复印件)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授权参加本次资格预审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1)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注: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需加盖公章②如资格预审文件均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的且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参与的,则可不提供。)

 :

 ▲特别提醒:以上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必须加盖谈判人(法定名称)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谈判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共伍份,壹份正本,肆份副本。同时,以上材料应逐一审查通过。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1.预算资金:24 万元。

 2.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3.项目概况:200 亩茶园茶苗栽植。

 二、采购清单及参数要求

 品种 技术参数 数量 单位 龙井 43 茶苗

 1.符合国家标准(GB11767-2003)Ⅱ级以上标准的无性系扦插苗; 2.苗龄:一足龄; 3.苗高:地径上高度≥20cm; 4.苗粗:地径上 10cm 处苗干直径≥2mm; 5.侧根数≥2 条,根长度≥4cm; 6.着叶数≥6 片; 7.品种纯度 100% 。

 8.木质化程度:根茎上 15cm 内苗干呈棕褐色、木质化。

 9.无检疫性、危险性病虫害寄生,如茶根结线虫,茶饼病等。

 96 万株

 三、商务要求

 1、货物需送到甲方指定的乡镇行政村,运输及所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2、因为地理环境的特殊性,供应商须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加盖鲜章的现场踏勘证明材料。

 3、供应商须具有茶叶专业(种苗生产许可行政区域内)两名以上高级农艺师技术人员(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原件备查),负责本项目的具体实施。

 3、完成时间及实施地点:

 (1)供货时间:按合同或实施业主要求执行,按购苗方的栽植进度分期分批供货。

 (2)供货地点:采购人指定乡镇地点。

 4、付款方法和条件,实地验收合格后,供货方提供有效发票,实行财政直付制由国库集中支付,最终以合同约定为准。

 5、验收:验收由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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