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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粮食局粮油库存管理办法

时间:2022-06-30 14:05:06 浏览次数:

 东营市粮食局粮油库存管理办法

 根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贯彻落实“米袋子”地方首长负责制,做好粮油库存管理工作,确保粮食安全,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目标和基本要求 第一条

 粮油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基本要求是做到会计、统计、保管三帐相符。帐实相符。不同品种、不同等级、安全和非安全水分、新陈粮油分别存放。

 第二条

 库存粮油要设专人保管,实行定岗、定责制度。保管、检验和防化人员要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丰富的保粮知识。

 第二章 入库、出库和质量管理 第三条

 粮油的入库包括收购、调入、轮换入库等。出库包括销售、调出及轮换等。

 第四条

 粮油的出入库必须凭据齐全,及时登记帐目,保证帐实相符;出入库时要准确计量,保管、计量人员对数量负责。

 第五条

 收购入库的粮油,必须根据入库检验、计量凭证和入库后质量普查记录,及时建立仓、垛、罐保管帐和保管卡片。保管卡片要标明货位号码、粮油品种、数量、等级、水分、杂质、虫害情况、粮油来源、入库时间、占有包装器材数量以及保管人员姓名等,油脂要标明酸价。货位变动时,要重新建立卡片。

 粮油销售出库后,不管销售货款是否回笼,都要按粮食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处理帐务。

 第六条

 库存粮油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收购入库的粮食必须是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粮食。入库时,验质人员要对质量等级及品质控制指标等进行全面检测,并对粮油质量负责。

 第三章 安全保管 第七条

 粮食入库前要对仓房进行清理消毒,按有关仓储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组织入库。入库后,要保持粮面及空间的干净、整洁。储粮仓房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标准。露天垛必须达到上不漏、下不潮,设置有效的防鼠措施,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四周设警戒线,悬挂容量牌,标明垛存粮食的品种、数量、等级、保管员姓名等。

 第八条

 保管期间要广泛采用科学保粮技术,尽量减少化学药剂用量,延缓粮食品质陈化,降低损耗。

 第九条

 保管员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的要求,定期检查粮温、水分、虫害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单位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上签署意见。

 第十条

 储粮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切实落实防火、防汛、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的措施,确保人身、粮食及设备安全,如发生火灾,要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储粮单位要努力降低储粮成本,坚持推陈储新,顺价销售。

 第十二条

 按时上报《粮油储藏情况月报表》,不准漏报、迟报和瞒报。

 第四章 损耗、损失与溢余 第十三条

 库存的正常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

 保管自然损耗是指粮食正常生命活动消耗的干物质、检化验耗用的样品,以及搬倒中零星撒落等产生的损耗。

 水分杂质减量是指粮食在保管过程中,水分降低引起的自然减量以及处理杂质减量。

 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以一个货位或批次为单位,在粮食出清后,根据粮食出、入库验质、计量凭证进行计算,并分别列报。

 一般粮食保管自然损耗率(即损耗量占入库总量的百分比)为:

 保管时间在半年以内的,不超过 0.10%; 保管时间在半年以上至一年的,不超过 0.15%; 保管时间在一年以上直至出库的,累计不超过 0.20%。

 第十四条

 水分杂质减量和保管自然损耗,必须分别计算,不得混淆。所发生的正常损耗,列入商品成本;非正常损耗,要查明原因,由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处理,数量巨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库存粮油损失是指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发生自然灾害损失必须立即上报市粮食局,市粮食局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保管的粮油,出库多于入库数的其多余数量为溢余。对发生的溢余,由各单位根据情况制订奖励措施。

 第五章

  离任交接 第十七条

 储粮单位的库存管理人员离任时,要对粮油库存进行交接。

 第十八条

 离任交接人员包括储粮单位负责人、库存管理的负责人以及保管员。离任交接内容主要是库存粮油帐目、专卡和实物。

 第十九条

 离任交接手续包括清查帐目、清查实物,要按库存品种、数量、质量、价位、储存年限及储存地点等逐项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条

 经考核,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库存管理规范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粮食局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经检查,储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局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对有关单位通报批评,给于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

 出入库手续不全。

 (二)

 未按要求建立帐、卡,《粮油储藏情况月报表》未按规定时间报送。

 (三)

 入库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四)

 正常储存未采取科学保粮措施。

 (五)

 未按要求检查粮情或粮情检查记录不全及伪造记录。

 (六)

 未按规定时间检测粮食品质。

 (七)

 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标准。

 (八)

 未按规定定期报告粮食储存、质量情况,以及出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

 (九)

 库存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检查,储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局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

 因管理不善,发生坏粮,造成损失。

 (二)

 未按规定及时推陈储新,造成库存粮油品质劣变。

 (三)

 发生自然灾害时抢救不力造成损失扩大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储粮单位,各储粮单位负责组织落实。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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