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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美好生活价值承诺四维思考

时间:2022-06-25 10:30:03 浏览次数:

 新时代美好生活价值承诺的四维思考

 内容提要:

 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转化。建设美好生活是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直接目标。人的生活包括两个方面,即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而“美好生活”这一概念作为伦理学范畴,其内涵在于人类要通过理性为精神生活提供向善的“价值承诺”,生活才能“美好”。离开对生活的“价值承诺”,生活将是无意义的,因而不会成为“美好”。美好生活的价值承诺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个体内心中“道德理想”的价值承诺;社会生活中“公平正义”的价值承诺;共同体生活中“国家尊严”的价值承诺以及环境生活中“生态伦理”的价值承诺。这四个方面构成了新时代美好生活的价值承诺。

 关键词:新时代;美好生活;价值承诺; 党 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转化,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那么,什么样的生活才是“美好生活”?这是新时代提出来的一个值得深刻反思的价值观课题。毫无疑问,从价值观的角度来审视美好生活,就可以简单地把美好生活理解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是,这样理解未免太过于抽象了。融入到生活中的价值观不是抽象的概念,我们虽然知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12 个范畴,但是如果这些范畴不能融入到生活当中与生活中的价值承诺相关联,它们就是抽象的和空洞的“名词”,而不是具有理论内涵的“概念”。[2]因此,我们有必要探讨新时代的美好生活究竟需要有哪些方面的价值承诺。所谓价值承诺,是指对于通过理性的反思活动而建立起来的对某种价值观的理论内涵及其实践内涵的直接认同。价值观首先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只有经过对该价值观的理性反思才能获得具体的价值认同,即把价值观转化为“价值承诺”。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说只有“概念的认识”才是“真知”。以下我们探讨新时代美好生活所有可能的价值承诺。

 一、“美好生 活”作为伦理学范畴的价值论内涵 美好生活是与人的本性相一致的。也就是说,如果人能够按照他的本性而生活,这样的生活就是美好的。美好这一概念是一个价值范畴。关于美好的概念,首先是一种“理想”,或者说是“理念”。人天然地会追求“美好”的事物,也包括自己的生活。但是,究竟什么是“美好”呢?美好是一种价值诉求。在伦理学中,“美好”是和幸福相关联的。美好是价值客体,和生命的意义直接相关。人是无法忍受无意义生活的,因此,美好生活就意味着过有意义的生活。但是,作为个体的人,他的生活意义并不是天然就具有的,而是需要人通过自身的思想活动对生活加以审视,才能够在生活的“理解”中建构属于自己的美好生活。这就意味着,美好生活不

 是直接就能够获得的,他需要人类自身在思想的价值观中获得。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苏格拉底说没有经过思考的生活是不值得过的。

 我们通常说,每个人都有每个人对生活的理解,人们对生活的不同理解,也是由人们的价值观的差别所决定的。价值观多元化导致的是每个人所理解的美好是不一样的。但如果是这样,那么,美好生活也就没有客观性了,每个人的美好都是不一样的美好,就没有客观的美好,只有主观的美好了。这就是价值观的相对主义。初看起来,这种价值观的相对主义似乎有道理,但仔细分析则会发现,美好生活的价值观并不是多元的,它毕竟要有共同的本质性特征。这样,就需要对美好生活的价值观给予澄清。

 美好就是人符合其本性的状态。如果一个事物与它的本性不相符,这事物毕竟不是它应该所有的。对于人来说也是如此。从道德学原理上来看,在人的本性中,追求真善美是天然的倾向。人既是自然生命体,又是精神生命体。因而,这两个方面构成了人在本性中的不可缺少的部分。但是,人为什么存在着“不美好”的情况呢?实际上,一切不美好,它们都服从同样的规律,这就是人的本性中的自然生命与精神生命的不统一状态。正如柏拉图所言,这是灵魂的不和谐。灵魂中存在自然生命的本性,即欲望。但同时,还存在精神生命的本性,即理性。而这两个部分之间若处于争斗状态,灵魂就是不和谐的。在灵魂内部冲突之下,人就不会是美好的状态。相反,如果这两个部分之间能够和谐相处,这自然就是一种美好的状态。即古希腊伊壁鸠鲁学派所说的“灵魂的安宁”。

 那么,一切不美好的原因,归结起来就是欲望和理性的冲突。理性是提供真理和智慧的,欲望是提供自然生命的原始冲动的。但是,人的欲望满足必须要借助于外部的物质资料才能实现。这样,在面对有限的外部物质资料的时候,个体之间都从自己的欲望出发,就会发生冲突,以至于发生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3]这种自然状态。显然,这种从欲望出发的活动,必然会导致人与他人之间的冲突,而这就无法达到美好。所以单纯按照欲望指引的方向生活,就会发生冲突而使美好生活荡然无存。于是,我们接着得出另一个结论:理性应该是人类美好生活的决定性因素。理性负责提供的是全部生活的正当性,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道德和正义。因此,美好生活显然是和道德与正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理性为我们提供的是一种价值观上的善。追求善是人类的天性,它才使人符合他的本性。

 总之,“美好生活”这一概念是伦理学范畴。古希腊曾经提出四大美德,正义,勇敢,节制,智慧。这几个美德是古希腊关于人类美好生活的价值承诺,灵魂中的理性则起决定作用。如果离开理性,对于人来说就没有价值观的问题了。理性提供的是善恶的标准,如果没有理性,就意味着没有善恶的标准,因而也就不存在真善美和假恶丑的区分了。可见,美好生活是以理性为我们提供真善美的价值标准为前提的。

 二、新时代建构美好生活需要有“道德理想”的价值承诺

 改革开放 40 年,中国社会发展也出现了道德滑坡的现象。这与美好生活是不相符的。因此,新时代,美好生活的建构需要有道德理想的价值承诺。市场经济的功利主义价值观对个体的道德生活造成了冲击。因此,新时代美好生活就需要克服功利主义价值观的弊端,建构内心道德法则指引下的美好生活。

 从语词本身看,美好生活直接表达为美的生活和好的生活。无论是美还是好,都是一个价值范畴。什么是美,什么是好,这取决于我们的价值判断。因此,美好生活这一概念本身就是一个价值范畴而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范畴。因此,当我们提出新时代美好生活的时候,这隐含着一种新时代的生活观。价值观是我们怎样看待生活的好与坏的根本标准。能否形成美的和善的价值观,是我们能否获得美好生活的价值依据。在物质生活中,人们可以用生产力的客观标准或者与其相关的 GDP 的量化指标加以衡量,那么,美好生活的衡量尺度,则不仅仅取决于物质条件的客观标准,还取决于人们内心的价值观的正确与否。我们通常都知道美好生活显然不只是物质财富的丰富,因为,在事实上,存在着两种情况:一种是,物质财富虽然很丰富,但人们却因为精神的空虚而感觉到生活毫无意义,因而也不能成为美好生活;另一种情况,虽然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算富裕,但因为精神生活的丰富,却也成就了美好生活。当然,如果物质财富十分匮乏的情况下,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低下,甚至温饱成为问题的时候,也不会成就美好生活。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定数量的物质财富是美好生活的必要条件,但却不是充分条件。而相反,如果人们的精神生活是丰富的,比如通常所说的“知足常乐”,享受内心灵魂的道德安宁,却是成就美好生活的决定性条件。因此,美好生活既需要有一定数量的物质财富作为基础,更需要有精神上的丰富和安宁为保障。这样,实际上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两者对于美好生活来说,就是缺一不可的。

 但是,物质财富作为美好生活的条件,来自于外部世界,而精神生活则需要内心的价值观的培育才是可能的。因而,财富是美好生活的外部客观条件,而正确的价值观则构成了美好生活的内部主观条件。如此看来,新时代美好生活就自然需要内心价值观的承诺了。离开了内心对美好生活的价值观的承诺,就不会有美好生活。今天,改革开放以来,生产力的提升,显然建构美好生活的外部客观条件已经不再是最重要的问题了,虽说我们还有少部分人没有解决贫困问题,但有两个方面,其一是我们到 2020 年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前国家的脱贫攻坚战正在顺利进行;其二是我们的生产力水平已经能够支撑我们的物质生活。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转化,这就是美好生活的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三、新时代建构美好生活需要有“公平正义”的价值承诺 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所以,我们不仅从人的道德本性上,还要从社会生产关系上理解美好生活的价值承诺。

 首先,公平正义的价值承诺体现在“共享发展”理念当中。习近平强调:“我们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绝不能出现‘富者累巨万,而贫者食糟糠’的现象。”[5]发展的不平衡是指社会分配还没有达到理想的公平和正义,还存在着一定的分配不合理现象,这也正是社会主义改革的一项重大任务。我们提出的公共服务均等化、共享发展等都是在解决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而公平正义是社会关系领域中的价值观,这就意味着,实现美好生活就必须要在社会生产关系中解决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公平正义历来是社会生产关系中的基本价值观。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一部分人剥削另一部分人,因此无法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恰好就是要解决这一社会正义的价值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如果社会还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和不正义的时候,美好生活就无法实现。发展的平衡首先体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都不能少”的目标上。小康社会是全面的而不是片面的,这就需要通过扶贫攻坚战解决发展的不平衡问题。

 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双方当中,一方是我们想要达到的理想目标,即“美好生活”;而另一方是达到这一理想目标现实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社会矛盾是由“理想端”和“问题端”构成的。这一新矛盾是在超出以往“落后的社会生产”这一条件基础之上的新矛盾,因此,这里的发展不平衡和不充分,是相对于“美好生活”提出来的,而不是相对于以往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提出来的。唯物辩证法原理表明,矛盾双方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正是因为提出了“美好生活”的理想,才决定了现实中的问题是“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因此,理解新时代“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不能抽象地理解,而要具体地针对“美好生活”这一价值理想来理解。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实现美好生活,就必须要解决“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其次,公平正义的价值承诺体现在依法治国当中。美好生活是需要由法律加以保护的。而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底线。因此,公平正义的价值观集中体现在司法领域。法律是社会实现客观自由的强制性保障,个体容易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的时候干扰或破坏他人的自由。因此,法律的存在意味着,国家共同体作为普遍利益的代表,确保每个个体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时候,同时不破坏他人的自由。这样,美好生活不只是个体的内心的道德自律的自由状态,而且也要在社会公共生活中与他人之间的外在关系中确保自由状态。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6]保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党在新时代对实现人民美好生活的价值承诺,因此,建构美好生活就要有司法公正作为保障。司法活动是捍卫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习近平强调:“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7] 公平正义作为美好生活的价值承诺体现在司法公正当中。“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8]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和社会公平正

 义的信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是否做到公正。司法活动是调节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客观力量,也是国家正义的象征。因此,只有司法公正才能为美好生活提供坚强的保障。“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9] 四、新时代建构美好生活需要有“国家尊严”的价值承诺 美好生活是国家共同体当中的美好生活,没有美好的国家,就没有美好的生活。美好生活是与国家共同体的美好同命相连的。因此,美好生活的价值承诺需要有对国家和民族的价值认同。国家是每个人生活的尊严,只有国家美好了,个体才能有美好的生活。个体的美好是建立在对国家共同体的秩序的尊重基础之上的。个体不仅要意识到国家为个体的生活提供了自然生命的物质生活资料的客观条件,如提供工作就业、提供公共基础设施服务、提供医疗卫生公共服务、提供安全保障和社会保障等,更重要的是,个体要意识到国家所具有的神圣性并因此对国家产生敬畏感和价值认同感。正如黑格尔所说的,“国家是地上的精神”。[10]国家是最高的尊严,个体应该捍卫国家的尊严。这种对国家尊严的捍卫和对国家价值的认同,是个体生活的至高无上的境界,因而是美好生活不可缺少的价值承诺。

 捍卫国家尊严和国家价值认同,就是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要对国家的根本制度心怀敬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和文化自信,这是新时代美好生活的最高层次的价值承诺。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祖国的命运和党的命运、社会主义的命运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爱国主义才是鲜活的、真实的,这是当代中国爱国主义精神最重要的体现。今天我们讲爱国主义,这个道理要经常讲、反复讲。”[11]捍卫国家的尊严不是抽象的,不只是热爱国家的一草一木,更是和爱党、爱社会主义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要具体地落实在对国家制度的热爱、对国家发展道路的热爱、对执政党的热爱。

 捍卫国家尊严和认同国家价值,是和对中华民族的热爱结合在一起的。习近平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当代中国爱国主义的鲜明主题。”[12]捍卫国家尊严体现在新时代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实践当中。爱国主义不仅是一种理性的认知,也是情感的认同,更是一种对国家精神的信仰。要把国家和民族的精神作为每个个体的信仰,这构成了美好生活的最高的信仰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爱国主义成为每一个中国人的坚定信念和精神依靠。”[13]这是实现新时代美好生活的国家尊严的价值承诺。没有国家尊严,没有爱国主义情怀和对中华民族精神的信仰,就没有美好生活。

 五、新时代建构美好生活需要有“生态伦理”的价值承诺

 习近平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14]优美的生态环境是美好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优美的生态环境,首先需要确立人对待生态环境的价值观。我们怎样对待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就会怎样对待我们。因此,我们对待生态环境的价值观具有重要的决定性作用。随着 20 世纪生态伦理的诞生,这种人与自然之间的价值关系被人类广泛关注。原因是,以往的发展方式对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生态环境问题,归根到底是资源过度开发、粗放利用、奢侈消费造成的。资源开发利用既要支撑当代人过上幸福生活,也要为子孙后代留下生存根基。”[15]因此,进入新时代,建构美好生活就必须确立生态伦理的价值观。

 在物质生活中,人总是通过生产劳动从自然中获取物质生活资料,实现经济的增长。但是,这种以消耗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增长方式,在新时代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美好生活的需要了。以美丽中国和美丽乡村为目标的生态文明建设,把人与自然看做是“生命共同体”。习近平指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让自然生态美景永驻人间,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16]因此,新时代美好生活需要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共生,这就需要人把自然不仅作为满足物质生活资料的资源,而且也要把自然看做是人类生活的生态,因而生态不仅具有“使用价值”,而且还具有满足环境需要的生态价值和审美价值。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需要改变以往的人类中心主义的自然观,建立生态伦理观。

 马克思曾经指出,人们为了创造历史,首先就要有物质生产,生产物质生活资料的活动构成了人类社会历史的第一个前提。但是,马克思认为,物质生产是人类社会的“第一个前提”,这意味着,人类社会的全部活动并不仅仅是物质生产活动,还需要有其它的活动。因为,人的生命活动和动物的生命活动是不同的。“动物是和它的生命活动直接同一的,而人则把自己的生命活动作为自己意志和意识的对象。因而,人是类存在物。”[17]这就意味着,作为类存在物的人,不仅是追求自然的生命,而且是追求精神生命的存在物。正是因为这一点,人类才与其它的动物区别开来,获得了人类自身的本质规定。从马克思的这一关于人的类本质的论断出发,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人的物质生产活动,是人的全部活动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并且,物质生产活动只是人类创造历史的“第一个前提”,但这绝不意味着人类的活动只是物质生产活动。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18]正是人类审美的精神生命,为我们提供了今天理解“美好生活”的价值承诺。

 自 20 世纪开始,生态伦理思想在中西方学术界广泛兴起和备受关注,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态文明建设中,同样要从生态伦理的价值观出发。以往的伦理学关注的是人类社会内部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这被称为是传统伦理学的理论视野。而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人与自

 然、人与环境、人与生态之间的伦理关系成为应该更加关注的伦理问题。习近平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说明时指出:“我们要认识到,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19]因此,现代伦理学中的生态伦理需要我们重新审视自然,不仅要把自然看做是马克思所说的“人的无机的身体”,甚至成为人类的“有机的身体”,因为自然生态系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有机条件。因此,新时代美好生活的实现,也体现在生态美和环境美的价值承诺当中。这其中生态伦理的价值观构成了美好生活的价值承诺。

 综上所述,新时代建构美好生活已经不单纯是物质生活的美好,而且是精神生活的美好。而这就需要我们在灵魂中确立美好生活的价值承诺。管子曾经有句名言,“仓廪实而知礼节”。西方马斯洛的心里需求层次理论也有同样的观点,当物质生活得到满足的时候,人的心里需求就跃迁到精神领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生产力达到一定水平的时候,人们所追求的就不再是单纯的生产力的提高,而是要追求精神生活的丰富和完美了。这些精神追求构成了美好生活的价值承诺。生活如果离开了美德、离开了公平正义、离开了理想信念、离开了生态伦理等这些价值承诺,就不会成为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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