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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系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实施办法:扫黑除恶专项教育

时间:2022-01-04 18:46:07 浏览次数:

环保系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实施

办法

环保系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有效推动全市环保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一步深入扎实开展,全面规范环保部门“扫黑除恶”履职行为。

根据省环保厅晋环环监号《全省环保系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精神,按照xx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系列要求,切实增强忻环发号《xx市环保系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可操作性,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环保部门应分别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

领导组应规范性形式成立相关办组织机构“一办四组”办室综合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线索收集组督导检查组。

第三条领导组应设置“环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室”以下简称“扫黑办”专用办场地,保障“一办四组”工作运行过程中资料收集建档管控管理宣教督导等活动。

第四条市扫黑办设立于市环境监察支队稽查室,负责转办和报告省环保厅扫黑领导组市委扫黑办等上级领导批转或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

第五条市扫黑办应积极指导各县市区扫黑办工作开展,负责调度收集汇总市领导组其他四组及县级扫黑办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各县市区扫黑办应运用已规划现有环保宣传专栏机关共活动区域环保相关监管单位悬挂横幅,张贴标语《通告》《告》等,总计条数不少于辖区排污单位总数%。

每个县市区年度印制散发“环保领域扫黑除恶传单”不少于份。

第七条市扫黑办应当有机整合“扫黑领域”和“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领域”转办的违法排污行为案查处资料收集上报工作。

第八条市县扫黑办应强化对转办案的管理,建立台账造册登记,应及时将案转送调查处置单位,不得擅自截留。

第九条市县环保部门应严肃处置市扫黑办转办案,依法履行监管督办处罚服务等职责,化解污染纠纷,规范排污行为,将办案目标落

到实处。

第十条市环保局各科室及直属单位县级环保部门应强化涉黑涉恶案线索摸排工作,符合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作为线索报送市扫黑办:一发生环境突发案故意延误处置时机,未能规范落实应对工作行为的;二拒绝环保部门执法检查环境保护工作行为的;三对环保部门依法规范作出的环境整治行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四日常环境监管执法中通过广泛调研走访群众反映的恶意排污单位以及捏造歪曲事实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举报人等有关环保涉黑涉恶行为的;第十一条市县级扫黑办摸排的案线索应作为同级环保部门移送同级安检察机关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线索的重要依据,认真分析研判夯实重要证据落实移送程序。

第十二条县市区扫黑办应严格信息和资料等报送工作,每月日日前上报《xx市环保系统涉黑涉恶犯罪案线索报表》见附;每月日前上报一期《xx市环保系统扫黑除恶信息简报》见附;每季度末月日前上报个典型案例分析报告或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年度月日前和月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市环保局扫黑办应及时将各县市区环保局扫黑办上报的情况进行梳理审核汇总,对于应当报送的报表和材料经领导组逐级审批后及时上报,不得漏报缓报。

第十四条对切实未能发现线索的,也应坚持按时“零”报告报送制度,不得漏报拒报。

第十五条市扫黑办应结合简报编制工作季度以印发《简报》形式对全市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市扫黑办应根据市委扫黑办省环保厅扫黑办精神及时调整和跟进工作措施,为考核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统筹谋划认真落实。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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