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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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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附件一: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

 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18 】8 4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局)、公务员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公安局:

  2001 年 7 月,原人事部、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 号)施行以来,对选拔高素养的公安民警,提高公安队伍斗争力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为适应新形势下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使公安机关招警体能测评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研究制定了《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2001 年原人事部、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

 1.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 行)

 2.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 公安部

 国家公务员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1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一)男子组

 项目 标准 30 岁(含)以下 31 岁(含)以上 10 米×4 往返跑 ≤13″1 ≤13″4 1000 米跑 ≤4′25″ ≤4′35″ 纵跳摸高 ≥265 厘米

 (二)女子组

 项 目 标 准 30 岁(含)以下 31 岁(含)以上 10 米 X4 往返跑 ≤14″1 ≤14″4 800 米跑 ≤4′20″ ≤4′30″ 纵跳摸高 ≥230 厘米

  附件 2 :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

 一、 10 米米×4往返跑

 场地器材:

 10 米长的直线跑道若干,在跑道的两端线( S1 和 S2 )外 30

 厘米处各划一条线(图 1 )。木块( 5 厘米× 10 厘米)每道 3 块,其中 2 块放在 S2 线外的横线上,一块放在 S1 线外的横线上。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

 测试方法:受测试者用站立式起跑,听到发令后从 S1 线外起跑,当跑到S2 线前面,用一只手拿起一木块赶忙往回跑,跑到 S1 线前时交换木块,再跑回 S2 交换另一木块,最后持木块冲出 S1 线,记录跑完全程的时刻。记录以秒为单位,取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非“ 0 ”时则进 1 。

 注意事项:当受测者取放木块时,脚不要越过 S1 和 S2 线。

 图 1

  二、男子 1000 米跑、女子 800 米跑

 场地器 材:

 400 米田径跑道。地面平坦,地质不限。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

 测试方法:受测者分组测,每组不得少于 2 人,用站立式起跑。当听到口令或哨音后开始起跑。当受测者到达终点时停表,终点记录员负责登记每人成绩,登记成绩以分、秒为单位,不计小数。

 三、纵跳摸高

 场地要求:通常在室内场地测试。如选择室外场地测试,需在天气状况许可的情形下进行,当天平均气温应在 15~35 摄氏度之间,无太阳直射、风力不超过 3 级。

 测试方法:预备测试时期,受测者双脚自然分开,呈站立姿势。接到指令后,受测者屈腿半蹲,双臂尽力后摆,然后向前上方快速摆臂,双腿同时发力,尽力垂直向上起跳,同时单手举起触摸固定的高度线或者自动摸高器的测试条,触摸到高度线或者测试条的视为合格。测试不超过三次。

 注意事项:( 1 )起跳时,受测者双腿不能移动或有垫步动作;( 2 )受测者指甲不得超过指尖 0.3 厘米;( 3 )受测者徒手触摸,不得带手套等其他物品;

 ( 4 )受测者统一采纳赤脚(可穿袜子)起跳,起跳处铺垫不超过 2 厘米的硬质无弹性垫子。

 附件二:

  公务员录用体检专门标准(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局)、卫生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自《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以来,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为选拔高素养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满足部分国家机关对躯体条件有专门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的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专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门标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治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 对躯体条件有专门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专门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

 《专门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原人事部和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即行废止。本通知下发后,所有职位录用公务员体检均使用本通知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现将《专门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1.《公务员录用体检专门标准(试行)》操作说明

  2.公务员录用体检表(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

  卫生部

  国家公务员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公务员录用体检专门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躯体条件有专门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躯体条件有专门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躯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躯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 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 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治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 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阻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点(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专门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 5 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 170- -5 185 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治理规则》IVb 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治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

 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8〕306 号)。

 第二部分

 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物资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物资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 听力均低于 5 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物资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治理规则》的 I 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8〕306 号)。

 附件 1 1 :体检专门标准操作说明

 1.体检医院与医务人员在体检前应明确需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专门标准(试行)》执行的职位及项目。

 2.体检应在独立场所进行,要保持安静,减少外界干扰。人民警察体检要做到封闭式体检。

 3.考生体检前,必须详细填写报考职位。

 4.《公务员录用体检专门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5.佩带隐形眼镜的考生在眼科检查前应先摘掉隐形眼镜,再进行视力检查。义眼者应向眼科大夫讲明。

 6.色觉检查: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用俞自萍等人编印的《色盲检查图》,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检查时考生眼睛以距离图面 60-80cm 为标准,不得使用有色眼镜,考生须在 3-5 秒内读出颜色名称。

 7.单色识别能力检查方法:(1)检查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选出一种让考生识别,在 3-5 秒内读出颜色名称。(2)检查者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考生在 3-5 秒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找出该种颜色。以上两种方法也可交替进行。

 8.色弱者不合格的职位,色盲者也不合格。

 9.嗅觉检查: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者为正常,能辨别 1-2 种为迟钝,三种均不能辨别者为丧失。

  10.嗅觉迟钝者不合格的职位,嗅觉丧失者也不合格。

 11.只有特警职位才可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

 12.文身:是指皮肤刺有“点、字、图案”,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

 13.肢体(包括脊柱)功能障碍:是指因各种缘故造成肢体残缺、畸形、麻痹等,以致引起永久性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受限。

 14.本体检标准中有关数值的表述方法:凡用“低于…”词表述的,不含该数值本身。

 附件三: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 6 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把握); (三)心率每分钟 5O-60 次或 100-110 次; (四)心电图有专门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畴内,合格:

 收缩压 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 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 90g/L、女性高于 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形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固 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 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堵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峻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 年内无出血史,1 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峻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 1 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峻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经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靠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充满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峻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 十九条

  眼睛矫正视力均低于 0.8(标准对数视力 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形下,双耳在 3 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阻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峻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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