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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邮政快递业运营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

时间:2022-07-04 19:35:11 浏览次数:

  无锡市邮政快递业运营信息报告 和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邮政快递业运营信息报送工作,确保全市邮政快递业各类安全信息、突发事件、行业发展等数据信息准确、及时报送,根据《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9 年修订)》《无锡市快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应当报送的运营信息,是指邮政快递业突发事件信息和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按照规定的项目收集、统计、分析的运营信息。

  第三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专门的运营信息员负责本企业运营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处理工作。

  市(县)、区邮政管理部门(机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辖区内邮政快递业运营信息的受理和报告工作,人员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及时通报邮政、快递企业,并报告市邮政管理局。

  第四条 邮政快递业运营信息应当按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书面形式报告。以移动通讯、传真等方式报出信息后,应当与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如遇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应当先通过电话等方式快报,随后补报书面材料。

  第二章 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和处理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邮政快递业突发事件是按《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邮政业应急预案)列举的事件,是指邮政快递业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运营网络阻断、用户信息泄露等危及邮政快递业安全稳定和寄递渠道安全畅通的紧急事件。

 第六条

 邮政业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邮政业突发事件)、Ⅱ级(重大邮政业突发事件)、Ⅲ级(较大邮政业突发事件)和Ⅳ级(一般邮政业突发事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突发事件为Ⅰ级(特别重大邮政业突发事件):

  (1)人员死亡、失踪 30 人以上,或者重伤 100 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 (3)邮政企业、跨省经营的快递企业运营网络全网阻断,或者部分省(区、市)运营网络阻断但是可能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严重影响; (4)用户信息泄露 1 亿条以上; (5)超出事发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应急处置能力;

  (6)具有对全国邮政快递业安全稳定运行和寄递渠道安全畅通构成严重威胁、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突发事件为Ⅱ级(重大邮政业突发事件):

  (1)人员死亡、失踪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或者重伤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

 (3)邮政、快递企业全省运营网络阻断,或者省内部分市运营网络阻断但是可能在全省范围内造成严重影响; (4)用户信息泄露 1000 万条以上 1 亿条以下; (5)超出市级邮政管理机构应急处置能力; (6)具有对全省邮政快递业安全稳定运行和寄递渠道安全畅通构成严重威胁、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情形。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突发事件为Ⅲ级(较大邮政业突发事件):

  (1)人员死亡、失踪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者重伤 10人以上 50 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 (3)邮政、快递企业全市运营网络阻断; (4)邮件快件积压,超出事发企业 7 天处理能力; (5)用户信息泄露 100 万条以上 1000 万条以下; (6)具有对全市邮政快递业安全稳定运行和寄递渠道安全畅通构成严重威胁、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情形。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突发事件为Ⅳ级(一般邮政业突发事件):

  (1)人员死亡、失踪 3 人以下,或者重伤 10 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下; (3)邮政、快递企业全县(市、区)运营网络阻断; (4)邮件快件积压,超出事发企业 72 小时处理能力; (5)用户信息泄露 100 万条以下; (6)具有对全市邮政快递业安全稳定运行和寄递渠道安全畅通构成较大威胁、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邮政、快递企业发生突发事件,符合Ⅰ~Ⅳ级

 突发事件前两项情形(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的,企业负责人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

 邮政、快递企业发生突发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1 小时内向突发事件发生地邮政管理部门(机构)报告,并视情况依法向公安、国家安全、海关、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报告:

  (一)本企业人员死亡或者失踪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邮件、快件一次丢失、损毁一百件以上,或者积压一千件以上;

  (三)邮件、快件、现金、车辆、邮资凭证等财物经济损失严重;

  (四)邮寄爆炸物、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有毒害性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在寄递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

  (五)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内发生重大事故,生产经营中断;

  (六)邮政、快递企业生产经营场所遭到围堵,导致生产经营中断或者寄递服务阻断;

  (七)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寄递渠道畅通的情形。

  第九条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报告单位的名称、地址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信息来源以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起因、性质和基本过程;

 (三)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涉险的人数)、邮件或者快件的损失情况、生产经营中断或者寄递服务阻断情况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可能发展的趋势;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电子通讯等方式快报的,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报告单位的名称、地址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信息来源以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

  (三)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失情况。

  第十条 突发事件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概况,随后补报全面情况。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续报。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邮政管理部门(机构)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依照邮政业应急预案,尽快开展研判,并及时报告市邮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依照邮政业应急预案,尽快组织研判,对可能构成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的,立即报告江苏省邮政管理局和市应急办。

  第十三条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邮政、快递企业在报告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同时,应当依照应急预案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市(县)、区邮政管理部门(机构)负责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邮政管理局报告处置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突发事件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有关工作总结报告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邮政快递业预警启动和应急响应信息的报告和处理依照邮政业应急预案执行。

 第三章

 日常运营信息的报告和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邮政管理部门要求经营邮政快递业务的企业按照规定的项目收集、统计、分析的运营信息为邮政快递企业日常运营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寄递过程中发现枪支弹药、毒品、危化品、非法出版物等禁寄物品;

  (二)用户使用寄递服务的信息遭非法泄露; (三)邮件、快件被盗窃、非法扣留、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被非法拦截、强登、扒乘;

  (四)邮政、快递企业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变更;

  (五)邮政、快递企业主要负责人因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

  (六)邮政、快递企业因违反安全监管规定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

  (七)邮政、快递企业因安全管理工作成效突出受到有关部门表彰; (八)邮政、快递企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自身难以排除; (九)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报道邮政快递业负面新闻的;

 (十)省邮政管理局、市政府要求报送的邮政快递业各项业务统计,快递进村、进厂、出海等行业发展有关情况,邮政快递业服务农业、制造业、电子商务等行业发展相关数据,以及服务质量自查情况等其他日常生产经营中的重要运营信息。

 第十八条 对下列运营信息,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机构),并视情况依法报告当地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

  (一)寄递过程中发现枪支弹药、毒品、危化品、非法出版物等禁寄物品;

  (二)用户使用寄递服务的信息遭非法泄露; (三)邮件、快件被盗窃、非法扣留、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情况严重; (四)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被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情况严重; (五)发现其他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现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报道邮政快递业负面新闻。

  第十九条

 市(县)、区邮政管理部门(机构)接到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与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处置工作。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信息报告后 1 小时内报市邮政管理部门:

  (一)寄递过程中发现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品等危及公共安全的禁寄物品; (二)用户使用寄递服务的信息遭非法泄露五百条以上;

 (三)邮件、快件被盗窃、非法扣留一百件以上,或者邮件、快件被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五十件以上;

  (四)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被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二辆以上;

  (五)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排除。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机构)报告:

  (一)邮政、快递企业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变更; (二)邮政、快递企业主要负责人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

  (三)邮政、快递企业因违反安全监管规定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接到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信息报告后,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事关重大,可能影响行业稳定的,应当及时上报。

 第二十二条

 第十七条第十项“省邮政管理局、市政府要求报送的邮政快递业各项业务统计,快递进村、进厂、出海等行业发展有关情况,邮政快递业服务农业、制造业、电子商务等行业发展相关数据,以及服务质量自查报告等其他日常生产经营中的重要运营信息”,根据具体要求时间上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消费者申诉热线、媒体报道、市场检查、企业报告等多种手段和渠道,获取邮政快递业运营信息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邮政、快递企业建立健全运营信息报告和处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对运营信息报告和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全行业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约谈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令其整改,监督其落实。

  对涉及公共安全和广大用户合法权益的运营信息,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上级机关要求邮政管理部门报送企业有关运营信息的,均视为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邮政、快递企业未按本规定报告和处理运营信息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无锡市快递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处理行业安全信息的,上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可以给予通报,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邮政、快递企业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邮政、快递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一:邮政快递业突发事件信息专报

  附件二:邮政快递业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流程

  邮政快递业突发事件信息专报

 第×号 ×××公司

  ×年×月×日

 ×××发生×××事故情况的报告

 ××××年××月××日××时××分,××××发生××××××事故,造成××××××××××。事故原因为××××××××××。

 目前,我司已采取以下行动:××××××××××。

 邮政快递业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流程

  注:《规定》指《无锡市邮政快递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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