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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管理办法

时间:2022-06-18 19:20:03 浏览次数:

 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充分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增强厂的凝聚力,为厂的建设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根据上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管理原则 (一)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三)注重群众公论、工作实绩原则; (四)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五)公开、公平、择优、竞争原则; (六)分级管理、逐级聘任原则; (七)能上能下,动态管理原则; (八)按程序和规章制度办事原则。

 第二章

 干部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组织机构 1 厂党委组织部行使干部管理职能 2 厂干部管理组织机构 组

 长:党政正职 副组长:厂党委组织部部长

 成

 员:人力资源部干部管理人员 3 人力资源部成员,在组长的领导下,抓好全厂的干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干部管理人员职责 1 厂党政领导职责 1.1 安排部署厂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对管理制度的落实负责。

 1.2 组织调配、选拨、竞聘、任免各级领导干部,对合理性负责。

 1.3 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班子进行配备,对班子整体功能的发挥负责。

 1.4 批准各级干部的请销假,对假期的合理性负责。

 1.5 组织各级干部的培训,对培训的实用性及培训的结果负责。

 2 厂党委组织部部长职责 2.1 协助厂党政领导抓好厂党的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对整体功能的发挥负责。

 2.2 按厂党委和厂里的安排部署抓好干部队伍管理,对干部的合理搭配负责。

 2.3 按规定开展干部考核工作,对考核的真实性负责。

 2.4 按要求制定干部任命、选拔、免职方案,对方案的可行性负责。

 2.5 按厂党委和厂的要求,对干部进行培训,对培训的效果负责。

 2.6 按厂党委和厂的要求,组织各级干部的选拔前进行公示、竞聘,对公示、竞聘的准确性负责。

 2.7 按请销假制度,对干部请销假备案,并对请销假制度的落实负责。

 2.8 对厂各级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谈话,对考核、谈话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管

 理

 第五条

 厂属各级领导干部由厂党委和厂统一管理,在厂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管理主要内容:领导班子配备、调整、思想作风建设;干部考核、任用、交流、竞聘、待遇、奖惩、退休、请销假、政治审查、理论及业务培训等。

 第七条

 各级主要经营者离任时,协调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第八条

 各类干部要严格按厂核定编制定员配备。机构设置和干部编制定员,由厂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由党政联席会确定。

 第九条

 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素质。

 (一)按干部管理权限,各级干部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素质提高及理论联系实际解决问题的情况,列入考核内容。两级党组织应建立本单位中心理论学习组,推动本单位的理论学习。

 (二)厂每年根据需要适当安排各类干部集中脱产培训,采取内外结合,以内为主的原则,制定干部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加强实践锻炼,抓好现岗教育。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必须经过基层锻炼,才能参与相关岗位竞聘。

 第十条

 建立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干部谈话应以个别谈话为主,也可以进行集体谈话。谈话要突出思想性,主要是谈思想、工作、作风、学习、生活等情况。班子调整或出现矛盾、干部任免、奖惩或离退休时需要进行谈话;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前后、民主评议和干部考核后、群众对干部有意见、反映情况时要进行谈话。一般情况下,上级党政领导同下级党政领导谈话,一年不少于一次;正职同副职、主管领导同部门领导谈话一年不少于两次;遇到特殊情况,可随时进行谈话。

 第十一条

 坚持干部考核制度。考核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公道客观。多层次、多角度、多渠道、全方位,做到量德才、重实绩、听公论。

 (一)厂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均应接受上级组织考核,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准备。

 (二)考核要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依据岗位规范、年度目标责任制,严格按照德、能、勤、绩的考核内容和考核程序,对被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做出定性和定量的评价,重点是考核实绩。

 第十二条

 对各级干部的奖惩要同年度实绩考核结果挂钩。年度实绩突出者分别授予荣誉称号、奖励、晋职。对玩忽职守、渎职、犯有各种错误、违反党纪国法者,应分别给予党内或行政处分,直至开除、诉诸法律。

 第十三条

 建立后备干部工作制度。坚持后备干部制度是培养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推进各级领导班子“四化”建设进程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增强培养选拔年轻干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迁就照顾的思想,树立对年轻干部看主流、看潜力、看发展、注重工作实绩、用人讲效益的观念。要注重给年轻干部压担子,让他们在其位谋其政,在实践中增才干,早成熟。

 第十四条

 考核与监督。建立和完善干部考核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评议干部的职能,每年对领导干部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民主评议要突出政绩和经营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对政绩平平、民主测评正职优秀票加称职票在 70%-80%之间、副职优秀票加称职票在 60%-70%之间,或领导人员优秀票在 40%以下,进行诫勉谈话;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干部要实行有效监督。党委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住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关和任用程序关,保证企业正确行使用人权。

 第十五条

 坚持干部交流制度。

 (一)各级领导干部除因年龄干不满一个任期、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经考核工作不称职的以外,都要适当进行交流。

 (二)重要岗位(管理人力资源、物资、设备、矿建等)的领导干部连续在同一单位(部门)任同一职务的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两届,每届与厂行政领导任期相同。

 (三)干部交流要同回避制度、任期制度及培养锻炼干部结合起来,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四)要加强对干部交流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干部交流过程中的思想政治工作,解决被交流干部的实际困难。同时要严格执行组织纪律,对拒不执行组织决定的干部,要就地免职。

 第十六条

 干部外出请销假制度 详见厂党发联字[2006]7 号文件 第四章

 干部的 聘任

 第十七条

 党群组织负责人按党章、管理局和钻探集团的《干部管理办法》进行选举、任免,遇到届中职务变动时实行委任制;行政领导干部采取竞聘、直接聘任相结合的方式聘任。

 第十八条

 参加领导干部岗位竞聘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能够认真执行厂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执行制度不折不扣,执行到位。落实领导安排的工作,认真负责,落实到底。

 2 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素养。

 3 思想解放,有开拓创新精神。

 4 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爱厂如家。

 5 作风正派,求真务实,廉洁自律,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6 业绩突出,团结同志,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7 坚持民主集中制,胸襟宽阔,讲党性,顾大局,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第十九条

 参加领导干部岗位竞聘的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 参加工作 5 年以上,具有 2 年以上相关岗位工作经验。

 2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3 身体健康,适应岗位工作需要。

 4 应聘正职年龄要在 45 周岁以下,具有副职岗位经历 2 年以上。

 5 应聘副职年龄要在 40 周岁以下。

 6 应聘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正副职的均须为中共正式党员。

 7 特别优秀的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破格提拔。

 第二十条

 竞聘的基本程序为:

 (一)公布岗位及任职条件。对岗位名称、数量、岗位职责、基本条件及任职资格进行公告。

 (二)公开报名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本厂干部自发布公告三日内,均可报名参加竞聘。报名采取个人自荐、民主推荐、组织推荐(需征得本人同意)的方式,由厂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并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考核。厂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报名人员进行考核,确定符合报名条件的人选。

 (四)素质考试。符合报名条件的人选要经过相应专业方面的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与竞聘。

 (五)确定人选。通过素质考试的人选,经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按多于岗位职数 1 至 2 人确定参加公开竞争的人选。

 (六)组织公示。党委组织部对确定的人选进行全厂公示,公示

 期限为 3 天。对于公示结果有问题不能形成竞争的,从备用人选再确定公示人选。公示结果无问题的参加竞聘。

 (七)大会议程 1 介绍竞聘人员情况。

 2 竞聘发言。参加竞争的人选按照抽签确定的顺序在大会上依次做 7-10 分钟竞聘发言。发言时,其他参加竞争的人选要回避。

 3、信任投票。竞聘发言结束后,参加会议的人员根据应聘人员的任职条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及在发言中对今后工作、措施的可靠性承诺等情况对应聘人员做出综合评价,并填写信任票(应聘人员不参加投票),投票结果当场公布。

 (八)有关事项 1 机关部门、分厂(队)正职竞聘大会由厂党政主要领导主持,机关部门副职竞聘大会由厂副职领导主持,基层队副职竞聘由厂党委组织部部长主持。

 2 参加会议人员达到应到会人数的 80%以上,会议有效。

 3 应聘人员无故不参加竞聘的,按其自动放弃对待。

 4 按照干部回避制度原则凡属直系亲属或夫妻关系的不得聘任其到直接领导的下一级岗位上工作,参加大会的人员与竞聘人员是夫妻关系的,不得参加信任投票。

 第二十一条

 参加竞聘大会人员及计票方法 1 计票工作由厂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部以及相关的同志负责。

 2 两位竟聘人竟聘同一个岗位的,信任投票得票率在 60%以上方可

 作为拟聘任初步人选。三位竟聘人竟聘同一个岗位的,信任投票得票率在 50%以上方可作为拟聘任初步人选。

 3 对两个人以上参加同一岗位竞聘的,第一次信任投票未达到规定的得票率的,可进行第二次投票,第二次投票仍未达到得票率的,厂将直接任命其他人员或暂时空缺。

 4 机关部门正职竞聘,参加会议人员为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机关部室正副职、基层队党政正职、本部门成员及占参加会议总人数 20%的具有广泛代表性和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的职工代表。厂党政主要领导的权重各占 15%,其他参加会议人员的权重为 70%。

 5 机关部门副职竞聘,参加会议人员为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机关部室正职、本部门成员及占参加会议总人数 20%的具有广泛代表性和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的职工代表。党政主要领导权重各占 10%,部门主管领导权重占 10%,部门负责人的权重占 5%,其他参加会议人员的权重占65%。

 6 分厂(队)正职竞聘,参加会议人员为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机关部室正副职、相关部室成员、其所在分厂(队)全部在职职工。厂党政正职的权重各占 15%,其他参加会议人员的权重占 70%。

 7 分厂(队)副职竞聘,参加会议人员为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机关部室正副职、相关部室成员、其所在分厂(队)全部在职职工。厂党政正职领导的权重各占 10%,业务部门负责人的权重占 5%,分厂(队)正职的权重各占 10%,其他参加会议人员的权重占 55%。

 第二十二条 聘任上岗。根据竟聘大会信任投票结果,经厂党委(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会议讨论,确定最终聘任人选,履行聘任手续。

 第二十三条 直接聘任基本程序 采取组织推荐、民主推荐、个人自荐方式产生人选—组织部门对人选进行考核、民意测验、征求主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党政主要领导交换意见—领导班子集体交换意见—公示—党群干部提交党委会、行政干部提交党政领导联席会讨论决定—党政领导班子集体或指定专人同任职人谈话—履行聘任手续。直接聘任确定拟聘人选的信任投票得票率与竞聘有关规定相同。

 第二十四条 委任制基本程序 采取组织推荐、民主推荐、个人自荐方式产生人选—组织部门对人选进行考核、民意测验、征求主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党政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党委班子集体交换意见—公示—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党委集体或指定专人同任职人谈话、宣布任职决定—组织部门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五条

 提拔任用的干部要按照集团的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 天。

 第二十六条

 提拔使用干部实行试用制, ,试用期为一年。在试用期间享受相应职务级别的待遇。试用期满后,民主测评优秀胜任率达到 70%,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民主测评优秀胜任率达不到70%,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的职务级别安排工作。

 第二十七条

 需要交流和调整的领导干部,根据厂和厂党委的决

 定进行聘任或任命。

 第二十八条

 表现突出的干部可以通过选聘的方式聘任到新的领导岗位上工作。选聘按照厂领导、组织人事部门或用人单位推荐人选、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征求厂主管领导和相关领导意见、厂主要领导确认、组织考核、厂领导集体研究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与其亲属,不得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不得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也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领导班子成员的亲属,不得在其直接主管的纪委、财务、审计等部门担任领导职务。

 第五章

 解聘、辞职、降职 第三十条

 建立干部动态管理机制,要树立有为才有位的思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职或解除现职务。

 (一)有不适宜担任现职务的行为现象。

 1 思想作风不正、拉帮结伙、搞内耗、严重影响领导班子团结的; 2 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上级指令或不服从工作调动的; 3 因违反制度、失职、渎职,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后果严重的; 4 违反党纪国法、厂规厂法受到处分的。

 5 生活腐化堕落、道德品质败坏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

 6 组织对其提出限期整改的干部,由于自身因素,在三个月后仍无改正的。

 7 因患病脱离现职工作岗位六个月以上的及提前退休、退养的。

 8 生产值班厂总值班、副总值班季度累计三次未签到的,分厂

 (队)干部月度累计三次未签到的;值班期间脱岗、离岗累计达三次的。

 9 年终干部综合考评居于末位的,组织上给予诫勉谈话或降职,连续两年居于末位的,给予降职或解聘。综合考核细则见附件。

 (二)厂各项经营考核指标完不成的。

 (三)群众信任度低,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者优秀胜任率低于 60%的、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免去现任职务。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调离原工作岗位,应当免去原职位。

 第三十一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 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干部提出辞职申请后,组织上应尽快给予答复,辞职申请审批期间,干部不得擅自离职。

 2 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3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或党政领导班子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三十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

 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第三十三条

 责令辞职的干部一般三年内不得参加厂干部岗位竞聘。降职的干部一般两年内不得参加上一级职务岗位竞聘。撤职的干部原则上三年内不得参加干部岗位竞聘。

 第三十四条

 对接受司法部门审查的干部,根据情况,可责令其停职工作。对受到批捕的,从批捕之日起停发工资。

 第三十五条

 对于符合本章节所规定内容的干部,经有关部门核实,征得厂党政主要领导同意,提交党委会和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讨论,按职务变更的规定履行程序。

 第五章

 待

 遇

 第三十六条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因机构调整、改善领导班子结构而退出现职的;或到达规定年龄,而退出领导岗位的,工资津贴保留原待遇。除此之外的干部实行易岗易薪,担任什么职务,享受什么待遇。

 第三十七条

 干部达到退休年龄,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办理退休手续不需要本人申请,不需要征得本人同意。人力资源部门提前一个月通知将要退休人员的所在单位,单位通知干部本人,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同干部本人谈话,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八条

 干部降职、撤职或免职、辞职等,原职务、级别自然解除,其薪酬待遇一般执行新聘任的岗位标准。

 第六章

 干部考核管理标准

 第三十九条

 考核厂党委组织部长标准

 1 对于干部考核、竞聘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降职,直至免职处理。

 2 对于干部考核竞聘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重失职,给予调离组织部长岗位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厂党委组织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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