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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发新能源施工合同号

时间:2022-07-01 19:15:02 浏览次数:

 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北路热力管网工程

  施

 工

 合

 同

 建设单位:经发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

 6 2016 年 年 7 7 月

 施工 协议书

 建设单位:

 经发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发包方)

  施工单位:

 ( ( 承包方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发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北路热力管网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经发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北路热力管网工程

 工程地点:

 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 工程承包范围

 三.:

 承包范围:经发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北路热力管网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管道安装、焊接、试压等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东区热力管网:北路热力主管道安装,含供热站主管道至各个小区支管道,图纸设计管线(包含供水和回水)全长 12.3KM。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自 2016 年

 8 月

 1

 日至 2016

  年

 2

 月

 1

 日。

 依据发包方书面通知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80 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满足设计要求,达到国家备案验收标准,工程质量合格。

  五、合同价款、承包方式及支付方式

 1.合同金额:(大写)人民币肆仟叁佰贰拾肆万元壹角陆分

 小 写 ¥ 43240000.16 万元。

 2.合同计价方式:固定综合单价,措施费用包干,工程量按实际完成结算,承包形式包工包料,包质量进度和安全。

 3.工程款支付方式:

 承包方每月 28 日提交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经西安经发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方和监理单位盖章签字确认后,报呈跟踪审计、发包方审核确认,次月 15 日支付上月完成且经过审核工程量价款的75%;工程竣工后经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并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后付至结算工程款的 95%;余款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 30 日内全额(无息)付清。

 六.双方的权利及责任

 1 1 .发包方:

 1 1.1 发包方代表:

 李世荣,代表发包方履行本合同。

 2 1.2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 3 1.3 参与工程变更、签证办理; 4 1.4 工程进度款审批; 5 1.5 负责工程结算、款项支付。

  6 1.6 负责本承包工程施工的监督、指导和和管理,对本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文明施工和安全等负监管责任。

 7 1.7 如承包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包方有权勒令承包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承包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工期不予顺延。

 8 1.8 承包方负责组织图纸会审等工作。

 9 1.9 按本合同约定对本区内的承包工程的施工提供管理、配合、服务等工作。

 2 2 .承包方:

 1 2.1 项目经理:

 朱

 ,代表承包方履行本合同。

 2.2 2 承包方必须选派富有施工技术经验和现场综合管理能力的人员任项目经 理、专业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

 3 2.3 承包方保证不存在有违反本合同利益的其它合同或协议。

 2.4承包方应向发包方及监理单位提供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5 2.5 承包方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在进场前,按规定办理各种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监理单位。承包方应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负责解决施工扰民或民扰的问题。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方承担。

  26 .6 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前,承包方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方自费负责修复;施工过程和保修期内,每发生一起因承包方施工或质量问题引起的媒体曝光的事件或质检站处罚,发包方扣承包方本合同价的 1%作为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发

 包方和业主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27 .7 凡承包方未能完成或未按期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发包方损失的,承包方应负责向发包方全额赔偿。

 8 2.8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方移交本合同工程及全部工程资料。

  29 .9 承包方食宿自理。施工用水、用电在发包方指定的水、电源位置自行、自费接出,并承担相应的水电等费用。承包方使用发包方水、电的,经承包方项目经理确认水量、电量后(水费、电费依据西安市供水供电部门的规定),发生的费需及时缴纳。

 0 2.10 承包方必须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安全合同,且必须优先将工程款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包方有权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农民工工资。如因承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发包方被诉,承包方应赔偿发包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

 1 2.11 承包方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一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发包方事先书面同意,承包方不得擅自更换,否则视为承包方违约。每发生一次,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5 万元。

 2 2.12 进驻施工现场后,承包方必须服从发包方、监理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遵守施工现场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发包方工地要求安全文明施工;同时,承包方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本合同范围内工程负全部安全责任。因本合同范围内工程出现任何安全问题,均由本合同承包方负责。

 3 2.13 承包方负责办理各项报验、验收及检测工作,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不再向承包方另行支付。

 七. 工程质量 1 1 .执行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若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 2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必须经发包方、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3 3 .承包方负责提供国家指定的法定验收单位要求出具的相关的法律及技术文件。

 4 4 .承包方提出的施工工艺,须经发包方、监理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签字认可后方可执行。

  5 5 .施工中出现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或违反施工程序、施工操作工艺的情况,发包方、监理单位一经发现,有权要求承包方限期内返工,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返工,直到符合质量标准,返工费用及损失全部由承包方承担,同时,工期不予顺延。限期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发包方有权拒付进度款。

 6 6 .工程施工中的各类验收,必须提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监理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否则,承包方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7 7 .承包方应服从发包方对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遵守发包方的现场管理制度。

 八 . 材料、设备的供应

 1 1 .该工程全部主要材料及辅材由承包方自行采购,材料进场后需经过发包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共同认可,确认质量符合设

 计图纸要求后,方可使用。所有所提供材料、设备进场前,必须提供检验报告、合格证、出厂证明、质量保证书、技术资料以及使用说明书给发包方、监理单位。如资料不齐或不符合本合同及相关规范规定,发包方、监理单位有权将材料清退。

 2 2 .工程材料检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暂行规定》,所有检测取样必须经过监理和发包方见证,并三方共同取样;对必要的材料,监理公司和发包方可以封样备查。对有复检要求的材料、设备,承包方应及时送法定检验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用于本工程,检验试验费由承包方承担。

 九 . 合同价款调整

  1 1 .因设计变更等因素出现的新的清单需调整综合单价时,按下列办法执行:

 1 1.1 投标文件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项目,按投标文件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格; 2 1.2 投标文件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投标文件价格; 3 1.3 投标文件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根据以下“新生成综合单价计算办法”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报发包方审核确认后作为新生成的综合单价。

 新生成综合单价计算办法:

 依据现行《陕西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陕西省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陕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陕

 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由乙方提出,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新生成的综合单价及计算依据由承包方报发包方、监理审核确认后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2 2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可予以调整:

 1 2.1 设计变更; 2 2.2 发包方认可的合同范围外的工程洽商和签证; 3 2.3 零星工作项目根据签证的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按实结算 十 . 竣工验收 1 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 10 天向监理单位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单位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发包方、监理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发包方在验收后提出整改意见的,承包方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由于承包方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2 2 .经发包方、监理单位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验收合格通过之日为合同竣工日期。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前、承包方承包工程竣工之后的时间内,承包方负责成品保护,并保证工程能够通过单位工程的最后竣工验收,若因承包工程原因未通过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返工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3 3 .承包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向发包方移交本合同工程、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二套和相应的电子光盘资料,竣工资料不全及竣工图纸与实际不符,发包方方有权拒收。另外,承包方应向档

 案馆移交符合规定的资料。

 4 4. .承包方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10 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清理干净。

 5 5 .承包方负责交付前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有破损、缺件、损伤、刮伤等情况,承包方必须保证在不影响交工期限的前提下采取措施进行补齐或调换。否则视为承包方未完成本合同义务。

 十一 . 工程结算

 1 1. .承包方自竣工验收合格并将工程和工程资料移交给发包方后三十日内,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发包方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竣工结算资料回执上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方可视为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资料。

 2.发包方自收到承包方完整、无误、有效的结算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发包方自行并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共同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承包方作为双方竣工结算价款的依据;如承包方持有异议,则仅对异议部分进行核对和协商;协商不成,执行本合同争议解决条款。

 3.承包方应一次性完整的申报竣工结算,在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承包方不得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图纸、签证变更单、价格凭证等),送审的结算书中若有遗漏项目均作为让利给发包方,不作增加调整。在结算审核中发现承包方递交的结算资料错误、无效或不完整的,审价延误的责任全部由承包方承担。

 4.在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同一标段内相同子目综合单价不同时

 取最低报价。

 5. 承包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的,发包方的结算审核时间不受本合同第十一条第 2 款的限制,但发包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6. 发包方及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对本合同工程的竣工结算进行最终审定。最终审定后的竣工结算其审减额在 5%之内(含 5%),委托审核费用由发包方支付,审减额超过报审价款 5%以外的部分按(审减额-报审价款×5%)×5%计算审计费由承包方支付,发包方在支付结算款项时扣除。

 十二 . 质量保修 1 1 .承包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 2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方应当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时起 24 小时内派人保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给排水、供电设施及线路出现故障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承包方须在接到发包方通知后 8 小时内修复。

 3 3 .在保修期内,由于承包方责任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

 4 4 .承包方未能及时进场维修或未能在发包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或经过两次维修都未能修好的,发包方有权自行另请他人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所有修复费用及赔偿费用可以从质保金中扣除,但不等于解除承包方的任何应负的责任。

 5 5 .承包方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在完成

 后取得业主和发包方的验收签字,所维修项目如在六个月内再次出现同样缺陷的,保修期顺延并仍由承包方承担保修责任。

 6 6 .在保修期间,发包方不为承包方提供临时用房及场地。如有需要,由承包方自行解决。

 7 7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的第三方组织验收。

 8 8 .保修期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开始。

 9 9 .保修约定:

 1 9.1 本工程的保修期为:

 二 年。

 2 9.2 保修范围:本合同结算款所包含的项目全部内容。

 9.3保修款:双方同意从承包方结算款中预留

 5

 %作为保修款,在 二年保修期后且无任何异常情况发生情况下支付。

 十三 . 违约责任

 1. 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5%的违约金,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2 2 .因发包方责任不能按约定时间付款,每逾期一天,向承包方支付欠付工程款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3.如承包方所供材料、设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所供材料全部退场,重新供应,损失费用由承包方全部承担;如因此不能满足工程需要,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 5%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通知自到达承包方本合同即解除。

 4.如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完工,每拖延一天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本合同价款 5‰的违约金,承包方除承担延期的违约责任外,应按合同总价款的 5%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5 5 .如因承包方原因导致质量达不到要求而进行的整改,承包方应进行整改,并承担全部整改费用。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或质量目标不能实现,发包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 5%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并可另行安排其他单位完成,由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从将要支付或已支付给承包方的工程款中扣回。解除合同通知自到达承包方本合同即解除, 6 6 .因本合同范围内工程出现任何安全问题,均由本合同承包方负责;同时,发包方将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对承包方处以合同价款5-20%的违约金。

 7 7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8 8 .因承包方原因解除合同时,发包方有权决定是否对承包方已施工的工程进行结算,并有进一步向承包方索赔的权利。

 十四 . 合同解除

 1 1 .本合同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合同可以解除。

 2 2 .发包方根据市场需要,工程停建或工程设计修改后相应承包工程项目不存在时,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 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发包方与承包方经协商后可以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

 4 4 .合同解除后,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方未完善移交手续擅自撤场的,应赔偿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发包方应为承包方的撤出提供必要的条件,已完工程价款在承包方根据发包方要求完全撤出施工场地且办理结算手续后支付。发包方不支付承包方因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支出、费用和损失,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承包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并承担有关费用和损失。

 十五 . 争议解决

 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 . 其他条款

 1 1 .本合同所订条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其他方有权拒绝,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的一方赔偿相关损失。

 2 2 .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出现单价与合价、单价与总价、合价与总价不符时,以最低价为准。

 3 3 .合同附件作为合同整体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 . 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事项全部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十八 . 合同确认

 1.合同订立时间:2016 年

 7 月

 23

 日。

  2.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另行协商补充,如无特殊约定,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 3 .本合同一式捌份,双方各执 肆 份,具有同等效力。

 4. 合同附件:

 附件一: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附件二:

 《廉洁合作协议书》

 发包方(盖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电

 话:

 邮政编码:

 承包方(盖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电

 话:

 邮政编码:

 附件一: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根据《建筑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合同》及其施工技术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对施工中所发生的一切质量及其安全事故和问题,特作如下规定,望施工单位认真执行。

 1 1 、凡是进场原材料、构配件、成品,用于工程前实行报验制,如发现不报验而用于工程的,责令限期清除出场,并一次罚款 500 元。

 2 2 、凡是工程用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必须出具合格证明文件。规定要求作复检的,要及时取样复检(监理见证取样),检验合格后方能用于工程。如发现不合格或质量证明文件不全而用于工程的,一次罚款 500 元,并将不合格材料清理出场。

 3 3 、进场特殊工种人员(电、焊、起重)、专职质量检查员、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发现一个未持证上岗的,一次罚款 100 元。

 4 4、承包人以下人员,经监理提出,发包人同意,必须在 24 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罚款 1000 元;同时,承包人应在 3 天内完成用合格的人员(发包人批准)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否则每拖延 1 天罚款 1000 元。

 1 1 )发包人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不积极配合发包人工作、不积极执行发包人指令者。

 2 2 )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及发包人正常工作者; 3 3 )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4 4 )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5 5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6 6 )高空抛倒建筑垃圾者; 7 7 )随地大小便者; 5 5 、上道工序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否则,发现一次,除返工外,一次罚款 1000 元。造成质量事故,拒不整改的,罚款 1000-2000 元,并必须整改合格。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无法整改的,视情节严重,罚款 20000—50000 元,并依法赔偿业主损失。

 6 6 、管道的制作、加工、焊接、打压、防腐、除锈、保温等,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施工、检验和报验,遗漏任何一项内容,罚款10000 元。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而已隐蔽的,除返工外,视情节严重,每次罚 10000-50000 元。

 7 7 、工程质量的验收,最多两次验收合格。经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视为不服从管理,每次罚款 2000—5000 元。

 8 8 、发现不按照设计施工、私改设计、违反合同质量约定、不按照规范施工等行为,视为偷工减料。除返工外,视情节严重,每次罚合同价款的 1%——3%,直至解除工程承包合同。造成业主损失的,依法赔偿。

 9 9、 、发现其他故意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罚款 2000—5000元。

 10、 、发现安全措施不到位、落实不到位、检查不到位、解决不到位的,

 一次罚款 500 元。

 11 、凡发生一次“三违”现象,每次罚款 50—1000 元(不带安全帽50 元/次;使用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施 1000 元/次;一次违章或操作 1000 元/次)。

 12 、施工中,严格遵守监理程序。发现一次违反监理程序的行为的,罚款 100 元。其他条款中有特别指出的,执行其他相应条款。

 13 、未按照要求及时回复《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一次罚款 100 元。

 14 、不按照要求参加工地例会的,一次罚款 500 元。

 15、 、如发现不服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正确管理,一次罚款500—1000元。

 16 、如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按实际发生额的3 倍缴纳罚款。

 17 、其他违规现象和行为,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合同条款。

  附件二:

 廉洁合作协议书

 双方签署了本合同,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廉洁合作,确保工程项目高效优质按期竣工,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并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洁合作行为准则。

 1 1 、 发包方 责任

 1.1 发包方有责任向承包方对本单位项目管理方员进行廉洁合作教育

 1.2 发包方应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规定,不得接受承包方的宴请,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的实物、现金或礼券。

 1.3 发包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发包方管理人员以任何形式的索贿受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承包方单位领导。

 1.4 发包方人员违反廉洁合作管理制度及本协议规定,发包方应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1.5 对于承包方举报发包方人员违反廉洁合作规定的情况,发包方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2 2 、 承包方 责任

 2.1 承包方应自觉遵守廉洁合作协议书的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发包方人员赠送实物、现金和礼券等。

 2.2. 承包方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向发包方人员行贿的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2.3. 承包方人员有义务举报发包方人员以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

 贿行为。如不举报,一经查实,除追回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外,承包方承诺在总价的基础上再让利 1%,并对本单位知情不报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2.4.如因承包方单位或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贿赂发包方人员,被检查机关立案查处的,发包方有权取消或终止工程合同的履行,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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