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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刑事庭审调查评比工作总结报告7830

时间:2022-07-14 18:25:02 浏览次数:

 全国法院刑事庭审调 查评 比工作总结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课题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庭审功能,提高庭审质量,2014 年 5 月上句,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牵头与其他各刑庭成立督导组,在全国法院部署开展了刑事庭审调查评比工作,总结了开展调查评比活动的成功经验,梳理了调查评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和指导意见,取得了预期的效果。现形成该总结报告,作为推进相关工作的参考。

 一、各刑庭督导工作情况 在调查评比工作期间,各刑庭分别组成由庭领导、审判长带队的督导组或者指派专人负责,观摩和点评辖区三级法院刑事庭审 33 件次,召集相关法院参加座谈会听取调查评比工作情况汇报和相关意见建议 20 余次。在观摩的 33 件案件中,既有一审案件,也有二审案件;既有上诉案件,也有抗诉案件;既有择期宣判案件,也有当庭宣判案件;既有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案件,也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从案件类型看,3 件案件涉及多个案由,既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暴力犯罪,也有贩卖、运输毒品犯罪,还有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等财产犯罪,受贿等职务犯罪和失火等过失犯罪。案件情节也轻重有别,既有死刑案件,也有判处拘役等短期自由刑的轻微刑事案件。

 各刑庭督导组在观摩庭审后召开座谈会,按照评比标准,对照庭审情况,肯定优点和长处,指出不足和瑕疵,促进相关法院刑事庭审水平的提高。通过座谈,督导组听取辖区法院院长、庭领导和刑事法官针对当前刑事庭审程序及审判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可以现场答疑的问题,及时给予解释说明;对于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会后专门梳理总结,为今后进一步搞好对下指导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各地法院开展刑事庭审调查评比工作的总体情况 各地法院对开展刑事庭审调查评比工作高度重视,普遍做到领导挂帅、深入动员、精心组织。通过开展刑事庭审调查评比活动,有效促进了队伍素质、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主要做法是: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辖区法院普遍认为,庭审调查评比活动是贯彻“六刑会”精神、强化庭审中心功能、提高刑事审判工作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队伍素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张忠厚院长明确指出,刑事审判部门要站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高度,积极推进刑事庭审调查评比工作。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康为民院长就全省法院刑事庭审工作作出批示,要求把庭审作为一个展示法院形象的窗口、一个宣传法治的阵地、一个教育人民守法信法的课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书面报告中表示,刑事庭审调查评比活动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中最贴近审判实际的一项活动,得到广大刑事法官的热烈响应,对促进司法能力建设提高审判质量、增强司法公信力都有重要意义。

 各高级法院还按照刑事庭审调查评比活动的总体要求,加强了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北京、青海、宁夏、福建、山东、浙江、江苏、贵州、江苏、广西、黑龙江、内蒙古、天津、辽宁、湖南等地高级法院均成立了由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刑庭、审判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刑事庭审调查评比领导小组。在健全领导机构的基础上,各高级法院按照我院的要求对辖区法院开展刑事庭审调查评比工作的组织领导、方式方法、任务目标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各中级、基层法院也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开展庭审调查评比工作的实施细则,确保刑事庭审调查评比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2.领导带头、创新举措。刑事庭审调查评比工作开始以来,各地法院的院、庭领导,注重率先垂范,积极参与和接受调查评比,同时强调全员参与,有力地推动了调查评比工作的开展。例如,福建法院对今年开庭审理的 521 件刑事案件进行了庭审评比,基本实现每位刑事法官至少有 1 次庭审接受评比。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了定量评比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工作制,要求各中级、基层法院开庭案件的庭审评比率不能低于 30%,并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对此进行补充。贵州法院在调查评比活动中院长开庭 38 个,庭长开庭 183 个,发挥了示范带头作用。广西法院共开了 66 个示范庭,其中院、庭领导当审判长的有 51 个。青海、宁夏、广东、海南法院均开了观摩示范庭,由主管院长或者业务庭负责人担任审判长,选择优秀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庭审示范。黑龙江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建立了中院院长、庭长每年到一个基层法院开一个示范庭的庭审示范工作机制。审判经验丰富的领导带头担任审判长,有效增强了庭审的示范作用,提升了庭审的质量和效果。

 各地法院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刑事案件庭审评比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在搞好“规定动作”的同时,主动设计“自选动作”,增强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为确保活动有效开展,决定全省的刑事庭审调查评比工作延长至 2014 年年底,分统一思想、落实举措汇总经验三个阶段实施。青海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结合“6·26”禁毒日,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公安部门组织缉毒队、交警队的干警到庭旁听,当庭宣判后对旁听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福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李庄等参与辩护的“王凤庆涉黑案”作为示范庭审案例,组织两级法院分管刑事院领导、庭长及初任法官观摩庭审,直观展示对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问题的处置,以及对控辩交锋的掌控、引导,取得良好效果。黑龙江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制作评分表格的方式对庭审评比指导标准予以细化落实,从 22个小项对庭审质量进行全面考评。天津法院在评比活动中启用了刚刚安装调试完毕的科技法庭,对庭审过程进行全程录播或者直播,提高了庭审的科技含量。辽宁法院将庭审评比与整治庭审不规范行为检查活动结合起来,将庭审评比纳入审务督察工作中,对评比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太原市中人民法院组织了一场大型刑事庭审观摩活动,高级、各中级法院的分管院领导、刑庭庭长、审判长和部分基层法院刑事法官共计 200 余人参加观摩同时还特邀人

 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代表及其他政法机关代表约 50 人旁听庭审。庭审历时 8 个半小时,具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被告人当庭翻供等多个焦点,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3.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各地法院注意认真总结经验,强化调查评比工作成果,提升刑事法官的办案水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归纳出十点经验:领导以身作则;程序规范、重点突出;充分发挥庭审功能;独立的量刑辩论程序;注重涉诉矛盾纠纷的化解;运用多种科技元素开展庭审工作;庭审突发情况处置有力;注重宣传,释放正能量;全员参与;注重实效。湖南法院提出庭审调查评比工作要做到“三结合”:一是将庭审评比活动与提高法官整体能力结合起来,既充分肯定优点,又明确指出缺点,让法官对自身的薄弱环节心中有数;二是将庭审评比与转变庭审作风结合起来,将法官庭审作风作为庭审评比打分的重要标准,把庭审作风的改变作为此次活动的重要实效目标;三是将庭审评比与树立法院形象结合起来,积极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庭审评比,组织学校师生旁听庭审,通过评比搞好法制宣传教育,树立法院、法官良好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

 各地法院针对庭审调查评比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深刻分析原因,积极探索完善相关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规范法庭审理量刑程序的指导意见》、《量刑规范化庭审操作规程》,规范一、二审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庭审过程,还制定了《关于适用庭前会议制度的规则》、《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适用操作规范》、《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出庭作证的意见》、《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 《关于建立刑事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机制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并送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征求意见,拟会签后下发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关于切实发挥庭审功能,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意见》、《关于强力推进网络庭审直播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庭审的通知》,巩固活动成果。四川省中级、基层法院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实行每月评比、通报制度,并将调查评比结果纳入目 1 标考核和法官业绩档案,与干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晋级晋职相结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评比中发现的问题,决定将刑事庭审调查评比工作纳入院机关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庭审调查评比长效工作机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庭审评比进一步强化庭审规范化建设,制定了《关于刑事二审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对二审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重视发挥庭审观摩自查、交流的特殊优势,决定在全市法院推广建立庭审观摩机制,定期进行庭审观摩,并在观摩后召开座谈会和评议会进行总结,同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知识诉讼程序和司法礼仪培训,避免“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的发生。

 三、刑事庭审调查评比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各地法院的刑事庭审调查评比工作整体完成情况较好,但从庭审和座谈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有的还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思想认识、组织领导、装备保障等方面存在不足。由于思想认识不够到位,对庭审调查评比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个别法院的主要领导未切实

 担负起组织督导的职责,仅靠职能部门的有限力量推动落实,导致庭审调查评比工作不够深入、进展缓慢。有的法院主管院领导和刑庭庭长开示范庭的不多甚至没有,示范带头作用发挥得不够。有的法院工作指导思想存在偏差,过于侧重评优评先,没有充分调动广大干警的积极性,没有将工作重点放在找差距、补短板方面。部分地区受经济条件所限,科技法庭配置相对滯后,应用能力也有待加强。

 2.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有待提高。对于刑事庭审中一些固定环节,如宣布开庭、宣布案件来源和起诉案由、宣布合议庭及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诉讼权利等,审判长及主审法官可谓驾轻就熟,一般都很规范。但涉及驾驭庭审能力的环节则容易出现失误,主要表现在:一是程序把握不熟练。对于重大疑难复杂以及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有的不召开庭前会议,有的庭前会议形式化,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对于庭审中如何根据案件具体情没体现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缺乏经验,效果不好。二是举证质证引导不到位。有的审判长对公诉人的一揽子“打包质证”未引导一证一质。有的对被告人提出的异议,不能耐心听取异议依据,而是直接打断,讯问被告人对证据有无意见,质证不够深入。有的未引导公诉人出示证据时说明证明内容,不利于被告人特别是质证能力不足的被告人有效进行质证。有的只组织对证据内容进行质证,没有引导对证据的来源、收集方式等深入质证等。三是庭审节奏控制不紧凑。有的审判长临场应变能力不强,对被告人当庭认罪只对个别细节提出异议的,未针对异议部分重点查证,而是按部就班对所有证据一一宣读质证,影响庭审效率。有的法官对当事人发表大量与案件事实和诉争焦点无关的意见不能及时制止;对于定罪量刑有影响的问题在控辩双方均未发问的情况下,也没有进行有针对性的发问,或者发问内容条理不够清晰。四是合议庭成员分工不太合理、配合不够默契。有的庭审中合议庭成员“坐而不审”,庭审由审判长或主审法官“唱独角戏”,没有充分发挥合议庭集体智慧。有的庭审中审判长未征求合议庭其他成员是否讯问的意见,非承办人的合议庭成员往往没有补充发问。五是庭审总结归纳能力不强。有的审判长对庭审调查后需要着重掌握的重点、焦点和争点未能明确、全面指出。有的审判长或主审法官对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归纳得不够准确具体,甚至有所遗漏。不少庭审没有在庭审举证质证后,以及辩论前后对法庭审理情况作阶段性总结归纳,以引导下一步的庭审活动。

 3.人民陪审员参审能力需要加强。中级、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占多数,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比较突出。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意识和能力有待提高。从评比情况看,有的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时自始至终都没有发言,有的人民陪审员对被告人的讯问流于形式,所提问题价值不大,有的人民陪审员的着装、坐姿等有欠规范。

 4.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影响庭审效率。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限定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时间,导致庭审的正常程序经常被打断,造成庭审被动,个别案件耗时长,庭审效率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后,当庭排除非法证据有难度,合议庭一般不敢当庭作出决定。侦查人员普遍不出庭而代之以书面说明,影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作用的发挥。个别律师利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干扰正常庭审秩序的现

 象有加剧之势,但法院应对办法不多、效果不好。

 5.法制宣传教育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一个成功的庭中,不仅是合议庭成员、公诉人、辩护人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i1 应该让旁听群众看得清楚、听得明白,了解法院是如何调查事实、山据并认定事的。但不少庭审由于没有引导控辩双方进行充分举证、质证,一些对定罪量刑影响不大,但是有助于了解案件全貌的事实,如起因、侦破经过等未予调查,利用多媒体手段展示证据的比率偏低,使旁听人员难以弄清全部案情,旁听效果不好庭审的宣传、教育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

 6.庭审礼仪和规范化方面存在短板。比较常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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