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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验与法治文学”笔谈(二)

时间:2022-05-22 16:50:05 浏览次数:

法治、文学与法治文学

刘 晗

天堂里面没有法律;地狱里面全是法律,正当程序将会被严格遵守。

——格兰特·吉尔默

作为两个不同的领域,法律与文学一直处于复杂的交互关系之中。近年来,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中国文学界也开始加深对于法律话题的关注,产出了一系列好的作品,可以大体称为“法治文学”。例如,师力斌从海桀的《麦仁磨快的刀子》中看到了法治文学的样板:法治小说的要义在于通过具体的故事和鲜活的描写在读者心中普及法治的基本理念,特别是具体司法过程中的正义价值。如果我们将这部小说所推崇的法治价值放入到更大的法治學说和制度实践来看,小说本身所支持的乃是一种实质法治价值观:司法过程的要义是追寻真相,并在真相的基础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与社会的公平。然而,当今法律界所盛行的是另外一种法治意识形态:程序正义。司法过程的价值不在于追寻真相,而在于通过正当程序保护被告人的自由与权利,防止公共权力恣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在某种意义上,从小说作品中揭示法律问题,触及了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领域:“法律与文学”(Law and Literature)。在法律和法学都非常发达的美国,法律与文学已经成为一种法学子学科,或者说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如同法律经济学或者法律社会学一样。近年来,这个子学科也传入中国,构成了中国法学中的一个新兴研究领域。法律与文学的研究粗略地说一般分为四类:一、“文学中的法律”,主要研究文学作品中的法律问题;二、“作为文学的法律”,主要将法律文本(如司法判词)作为一种文学形式进行研究;三、“有关文学的法律”,涉及文学作品相关的法律问题,特别是版权和言论自由问题;四、“通过文学的法律”,即突出文学作品具有社会教化功能,运用文学手段(故事和比喻)来传播法律。由此看来,讨论当代法治文学,实际上至少触及了“文学中的法律”(如师力斌从《麦仁磨快的刀子》中解读出的公平和正义价值)和“通过文学的法律”(如师力斌所提倡的法治文学即是通过文学作品来推广法治观念)两个领域。

如果将问题放入以上两个领域进行看待,我们会立即发现问题的复杂性所在。从“文学中的法律”的视角来看,我们会发现历来的中国和西方文学名著之中,法律职业和司法系统(包括律师、检察官和法官)一直是以非常负面的形象出现的,是很少有公平正义的形象,更多的恰恰是公平正义的反面,因而多是被讽刺和批判的对象。仅举两个例子:莎士比亚剧中那句著名的“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把律师杀光”;《红楼梦》中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中断案官徇私枉法的黑暗景象。在文学家的笔下,无论法官还是律师,都是用文字游戏玩弄他人、甚至致人丧命的黑心角色。更不消说,很多著名的文学家都是学习法律出身,后来因为厌恶法律而转向了文学:巴尔扎克、歌德、卡夫卡、泰戈尔、海子等等。在这个意义上,文学其实很难起到高扬和普及法治意识的作用,而毋宁说更多地让读者认识到所有法律的架势背后都是赤裸裸的弱肉强食。如此便很难让读者对于法律和法律人产生信任,而失去了信任,法治社会的建立便会遥遥无期。

从“通过文学的法律”的角度来看,我们会发现,文学实际上一直在承担着法律教化的功能。如在我国当代文艺体系中,业已有一种叫做法制文学的体裁,起到了很强的社会教化功能。法制文学与宣扬新法治精神的法治文学不同,一般都是描写警察侦破奇案的过程引人入胜,如果说其背后提倡或者推崇某种价值,那么这种价值是打击违法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利益,同时突出政法机关的能力和智慧,乃至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或者更进一步说,法制文学的价值是为了预防犯罪:任何高明的罪犯最终都要受到更高明的政法机关的揭露和惩罚。因而,法制文学所体现的是一种“政法”或者“法制”意识形态,即将法律作为社会控制和阶级统治工具的基本理念,而非约束公共权力的重要措施。这种“政法”理念曾经是建国之后我国法律观念的主流看法,后来逐渐为新兴的“法治”(与“人治”相相提并论并相互对立)观念所取代。如果说法制倾向于打击犯罪,那么法治则重在约束政府机关。两者的基本思想和实际后果皆有不同。

然而非常有意思的是,在中国提倡法治小说或者法治文学,正是从某个层面强调了我国政法传统所强调的文学之教化功能。在这种意义上,法治文学旨在教化民众知晓法律的神圣性,推进民众的维权意识。换言之,法治文学是实现依法治国的一种途径:法治文学是通过虚构的故事来实现普法的功能。法律的推理和运作当然奠基于理性(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司法),然而法治理念却需要情感教育才能深入人心。只不过此处“普法”的“法”更多的不是具体的法律或者法规,而是一种法治意识,一种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利、通过法律实现抗争的观念或者理念。此处我们会发现,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法治体系和司法案件的文学性描述,起到了很强的社会传播和意识塑造功能。对于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特别是重大案件的文学性描述,的确起到了中国人法治启蒙的作用。无论是纪录片还是通俗描写,在某种意义上都将美国的一个司法案件变成了文学意义上的“文本”(Text)。而对于此文本的解读,直接影响了国人对于法治和司法的想象,而想象具有塑造社会现实——至少是社会改革方向——的功能。

正是在这个地方,我们会发现法律与文学之间关系的复杂性所在。正如精通法律与文学两个领域的冯象教授所指出的,法治和文学同是社会控制的途径,而且两者呈现出此消彼长的关系。如果一个国家特别强调文学的教化功能,法律的作用以及法治的意识形态就会受到压制。如冯象教授所言,“一个高度重视教化和改造的政法制度,就肯定要将文学(广义上的文学,包括艺术和其他具有创造性的表达形式)的创作、发表和阅读视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而不是允许法律自主。失去了自主地位的法律,尽管已经无法摆脱道德和意识形态的羁绊,却仍试图保持‘中立’(即无视阶级斗争现实)。”(《法律与文学》)

当代所言的法治文学,本质上是在沿袭传统的文学教化作用,只是替换了其中的具体表现内容和中心思想,即用文学来宣传新的法治意识。然而,正如后现代文学理论所指出的,作者本身无法控制文本的意义,意义来源于解释,而解释则是多元的。很多时候,看似提倡法治意识的文艺作品在不同的解释之中可能会呈现出完全相反的意义。以中国法律与文学界的经典形象“秋菊”为例。根据陈源斌《万家诉讼》改编的《秋菊打官司》很大程度上曾被作为推进权利意识的样板文本加以推崇,即受村长伤害其丈夫的普通农村妇女秋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一路上告,甚至打了行政诉讼——“讨个说法”成为了九十年代推进权利意识的社会进程中最为响亮的口号。然而,正如苏力教授所指出的,《秋菊打官司》与其说反映了以秋菊为代表中国底层人民法治意识的提高,毋宁说是展现了中国底层人民对于现代法治观念和操作体系的困惑和拒斥。他们拒绝被现代法治的系统格式化,也无法理解现代法律的复杂运作。秋菊们无法在现代法治系统中获得他/她们心目中的正义,或者“说法”。秋菊无法理解为什么自己的案件交给律师之后自己就不用管了(现代法律代理关系),也无法理解为什么悉心帮助自己的公安局局长成为了自己控告的对象(现代行政诉讼制度),更无法理解为什么自己仅仅是让村长给自己道个歉,最终却导致村长被公安局逮捕的结果(现代刑事司法制度)。当以秋菊为代表的民众发现新兴的法律系统无法提供给自己想要的东西时,再好的宣传对于她/他们来说也不能让其对于法律产生信任,遑论信仰。而在《秋菊打官司》二十四年之后上映的《我不是潘金莲》则更是将此问题揭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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