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仲裁,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予受理
受理
逾期未做出决定
说明理由,签发书面
签收受理、开庭 不予受理决定书
及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向被诉人送达申请书副本
被申请人于十日内答辩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答辩书副本 15 日
开庭 内
若调解不成等候裁决
若达成调解协议则签收调解书
(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非终局裁决
终局裁决
逾期未做出裁决
一方不履行,
另一方可向人民 法院申请执行 双
期
劳动者
用人单位 方
满
不服
不服 任
双 一
方 方
均
15
30 不
不
日
日 服
起
内
内
诉
15
裁决 日
生效 内
向仲裁委 向人民法院
所在地中级 起诉
人民法院 申请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