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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工作条例范文模板

时间:2021-11-08 10:07:34 浏览次数:

  共青团工作条例范文模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司的共青团工作,充分发挥团员、青年在公司创新高质量转型发展中的生力军作用,推进公司共青团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团的有关规定精神,参照《中央企业团委负责人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共青团工作的实施意见》(xx党发(20xx)x号)文件精神,结合xx的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第三条 公司共青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以安全环保生产和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为中心,努力提高公司团员青年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素质,促进公司团员青年健康成长,为公司的创新高质量转型发展和青年的成长成才服务,力求经济效益、人才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公司共青团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把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把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作为政治责任,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工作主线,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青年,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青年,努力为公司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为推动xx创新高质量转型发展贡献青春力量。

  第五条 公司共青团工作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把帮助青年确立正确的理想、坚定的信念作为首要任务,坚持服务青年的工作生命线,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从严治团。

  第六条 公司团委接受公司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双重管理,以公司党委管理为主。公司团委严格执行经常性工作汇报制度。

  第二章 团员代表大会

  第七条 团的领导机关是公司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

  第八条 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由公司团委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召开。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召开前,须经公司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批准。特殊情况下,在征得公司党委和上级团组织同意后,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九条 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的任务:

  (一)审查和批准团委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团的工作任务;

  (三)讨论贯彻公司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指示。

  (四)选举公司团的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十条 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三章 团的委员会

  第十一条 在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闭会期间,团的委员会是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的执行机关。

  第十二条 团的委员会委员由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团的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公司党委商上级团组织决定。

  第十三条 团委的组成及分工情况,报公司党委分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实行。

  第四章 团委的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协助公司党委做好青年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

  (一)团结和引导青年职工积极投身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事业。

  (二)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广泛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民主和法治教育,增强公司青年职工的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对公司团员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努力帮助青年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不断提高公司青年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三)教育公司的团员青年,爱岗敬业,奉献社会,做公司的主人,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同一切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现象作斗争。

  (四)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的思想工作,调动和发挥团员青年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十五条 贯彻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带领团员青年开展各种建功立业的活动。

  (一)根据公司实际,组织青年职工开展“争创青年文明号”、“争当青年岗位能手”等活动,引导团员青年在本职岗位上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围绕公司生产建设中的急、重、难、险任务,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各种形式的突击活动,充分发挥团组织青年突击队的作用。

  (三)组织团员青年积极开展“创新创效”活动。结合实际,引导团员青年立足岗位、面向市场,进行技术、管理、营销、服务等创新活动,助力公司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

  (四)贯彻公司“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加强团员青年的安全意识教育。

  (五)组织团员青年以主人翁的姿态参加公司的民主管理,广泛开展“五小”(小发明、小革新、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和合理化建议活动,为推动公司的技术进步,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作贡献。

  (六)组织团员青年学文化、学技术、学管理,提高团员青年的文化技术素质。

  第十六条 维护团员青年的正当合法权益,为团员青年办实事。

  (一)了解和反映青年职工的意见和正当要求,维护青年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指导开展各类正当的青年团体活动,并为其创造有利的条件。

  (三)建立团员青年业余活动阵地,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文娱、体育活动,活跃业余文化生活,促进团员青年的身心健康发展。

  (四)指导和帮助青年职工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家庭等问题,倡导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

  第十七条 加强团的自身建设。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建设好团的各级委员会;加强团的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团干部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二)建立健全公司团的各级组织和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管理,增强团的组织力、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团组织政治引领、动员组织、联系服务青年的作用。

  (三)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行团员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表彰先进,执行团的纪律。

  (四)搞好团的组织发展工作,壮大团员的队伍;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

  第十八条 认真完成公司党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团委的工作职权

  第十九条 团委的参与权

  (一)团委书记是党员且适宜的,应参加公司党委会;是党员而不是党委委员的,应列席公司党委有关青年工作的会议;不是党员的,应通过适当的途径及时了解公司党委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

  (二)公司团委协助公司党委就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带领青年职工积极贯彻实施。

  (三)团委书记应参加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主席团及其有关领导机构和协调机构,并在其中积极发挥作用,代表和维护青年职工的利益。

  第二十条 团委的决定权

  (一)根据公司党委和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团委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部署团的工作。

  (二)讨论、决定公司青年工作的重大事项,制订贯彻执行公司党委、上级团组织决议和决定的主要措施以及下级团组织提出重大问题的请示和报告。

  (三)审批下属团组织(团委、团总支、团支部)的建立和撤销;审批团员的发展和团纪处分。

  (四)表彰先进团员和青年,授予荣誉称号。

  (五)支配团的活动经费。

  (六)团委通过集中召开公司团委会行使决策权力,团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团委会由团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团委的考核权

  (一)考核所属的下级团委、团总支、团支部等的工作。

  (二)考核所属的各类青年专责工作机构等的工作。

  (三)受公司党委委托,考核公司所属党组织对团工作的支持、重视及对青年成长的关心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团委的建议权

  (一)建议所属团干部的选拔、任免、调动。

  (二)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组织的发展对象。28周岁及以下团员青年入党,应有团组织的推荐。

  (三)推荐有培养前途的优秀青年晋职使用和上学深造等。

  (四)建议对有突出贡献的青年和青年集体给予表彰、奖励和晋级。

  第六章 团委干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团委的专职干部按公司职工总人数的规定比例配备。

  第二十四条 团委干部应在坚持年轻化的同时,按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选配。

  (一)公司团委书记一般应是中共党员;

  (二)公司团委正、副书记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公司团委专职干部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公司团委书记要熟悉企业情况,一般不少于3年企业工作经历;

  (四)新任公司团委书记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3周岁,最高不超过35周岁,副书记一般不超过31周岁。

  第二十五条 团委委员的选拨,要按照自荐或推荐、组织考察和团员代表大会选举的基本程序进行,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十六条 团委专职干部的选拨要按照自荐或推荐、组织考察和党委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团委书记一般应按规定享受公司中层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第七章 团委专职人员的职责分工

  第二十八条 团委书记的职责

  (一)负责主持团委全面工作,召集团委会,团委民主生活会和团总支(支部)书记会。

  (二)负责传达公司党委和上级团委决议,经常向团委会报告情况,提出建议,并定期向公司党委和上级团组织汇报工作。

  (三)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下属团总支(支部)工作,推陈出新,树立典型,总结推广。

  (四)负责提出月、季、年团委工作初步意见和工作计划,提交团委会讨论。

  (五)负责团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协调团委委员间的关系。

  (六)负责审阅和签发团委文件。

  (七)负责团委工作总结的起草。

  设团委副书记的情况下,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不在时代理书记行使职责。

  第二十九条 团委专职干事的职责

  (一)负责团委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起草管理团委有关文件和制度。

  (三)负责团的经费管理、文件管理、器具管理。

  (四)负责团员关系的转移及年度注册落实。

  (五)负责团内各类统计报表的编制、上报。

  (六)负责办理入团、退团手续,管理好团员卡片和档案。

  (七)负责公司团的宣传工作。

  (八)负责策划组织公司团员青年的文体活动。

  (九)负责所属团委、团总支、团支部工作考核,各种竞赛活动的管理。

  (十)负责组织青年职工开展创新创效和志愿服务工作。

  (十一)了解青年的思想情况,及时向团委会汇报。

  在不设团委专职干事的情况下,其职责由届时公司团委兼职委员、秘书长、干事根据实际分工行使。

  第八章 团的基层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团员在三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支部。

  第三十一条 团员在三十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总支部。

  第三十二条 团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团委。在基层委员会、总支部下建立支部,如果工作需要,在基层委员会下也可建立总支部。在一个支部内可以分若干小组。

  第三十三条 团的工作机构一般设组织部、宣传部、办公室,公司团委可以根据工作实际下设相关工作组作为工作机构。

  第九章 团的基层干部

  第三十四条 团的干部是团的工作骨干,团的干部要做到政治方向坚定正确、学习态度虚心刻苦、工作勤奋、作风扎实、品德高尚。

  第三十五条 定期以团校、团训班等形式集中对团干进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团的干部要熟悉自己的本职工作,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团的干部必须经过支部大会或团代会选举产生,报上级组织审批。

  第十章 入团、离团和退团

  第三十八条 发展团员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凡志愿加入团组织的青年,必须向组织递交入团申请书。

  (二)团支部要按照团员标准认真考察,严格把关。

  (三)必须要有两名正式团员作为入团介绍人。

  (四)申请人如实、认真填好入团志愿书。

  (五)支部大会议程:①申请人宣读入团志愿书;②介绍人全面介绍申请人情况;③采取举手表决方式;④超过到会团员半数以上赞同;⑤报团总支批准;⑥报团委备案。

  第三十九条 离团

  团员年满28周岁,可向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离团填写《超龄团登记表》,由公司团委颁发离团纪念品并登记造册。

  第四十条 退团

  (一)有退团理由的适龄在籍团员,原则允许退团,但要慎重处理,应深入了解其退团的原因,如果是思想认识问题,应进行耐心教育帮助加以解决,经过教育和帮助,如愿继续留在团内,应当允许,如坚持退团,则由支部通过予以除名,并报团总支及团委备案。

  (二)团员连续六个月未交团费,作自动退团处理。

  (三)对于无故三次不参加团组织生活,不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的团员,经过说服教育,仍不改者,作为自动退团处理。

  (四)团员不能履行团员义务,被缓期注册期间,经团组织教育帮助,仍不能积极悔改,缓期期满后作自动退团处理。

  (五)自动退团由各团支部造名册并附上材料报公司团委,再由校团委在团内予以通报,并将退团事由等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收回团员证。

  (六)为便于掌握团中变动情况,团组织对新团员要及时登记,对退团、开除团籍,转出、死亡的团员要及时注销。

  第十一章 新团员资格审查

  第四十一条 新员工入公司后,团委对新团员资格进行审查,内容包括:

  (一)要求团内档案齐全,填写符合团章要求,手续完备。

  (二)团员证上有关团关系的转入、转出情况,团费收缴,团籍注册等项记载明确。

  (三)团关系转出时间和团费交纳时间间隔不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承认其团员资格

  (一)在员工入职三个月内,团组织关系未按期转到公司者。

  (二)在员工入职三个月内,有关入团材料(包括入团志愿书、申请书等)未能转到学校者;若入团材料遗失,必须由遗失单位如期出示证明。

  (三)入团材料疑点较多,漏洞较大,填写不合团章要求者。

  (四)没有严格按团章规定的入团程序办理入团手续者。

  (五)在团员资格审查期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六)其它认为应予以除名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团员资格审查工作要在公司团委统一领导下由各团总支(支部)组织实施。具体包括如下程序:

  (一)在员工入职两周内,进行团员登记。

  (二)对有关入团材料逐一进行认真审查,发现有关问题要认真核实,必要时,可同团员本人直接谈话。

  (三)对发现有问题的团员,分别情况进行处理,遇到特殊情况及时上报。

  (四)对不予承认团员资格者,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并逐一登记,并写明不予承认的理由,报公司团委审批。

  (五)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团员,若材料不齐全,应按有关规定,补齐有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 团员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各团支部要及时造好团员花名册,一式三份,一份交公司团委、一份交党支部、一份由团支部保存。要及时更新智慧团建相关信息,保持线上线下信息一致。

  第十二章 团员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团员档案

  团员档案主要内容为:入团志愿书、申请书、思想汇报、组织鉴定、团内奖励和处分材料。

  第四十六条 团务档案

  (一)团务档案主要包括:①上级文件;②团组织各项决议;③代表大会和团员大会文件资料;④工作参考资料;⑤团的活动资料(包括活动内容、情况、图片、照片等);⑥团员、团干、团组织奖励和处分等;⑦团费收缴帐册使用情况;⑧团员、团干登记名册,依照团章的有关规定,按类别应保存2-10年。

  (二)公司团委、各团总支(支部)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好档案,档案材料每年清理一次,并按类别编号、装订、入档、按年限、种类分别存档,以备考查,销毁的材料要做好登记并编好永久性保存材料目录。

  第十三章 团的纪律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级团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团的纪律,共青团员必须自觉接受团的纪律的约束。

  第四十八条 对于违反团的纪律的团员,公司团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五十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公司团委批准;批准后,报同级党组织备案。

  第五十一条 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决定后本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十四章 公司党政对团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五十二条 公司党委应加强对团委的工作领导,定期研究讨论团工作的重大问题,定期指导、检查、考核团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行政领导应经常关心和指导团的工作,充分发挥团组织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党支部、分工会和行政部门,应尊重公司团组织的职权、正确的建议和意见,支持团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在团干部的配备、培训、转业、安置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证。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各级团组织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如与上级团组织的规定有抵触时,应及时组织修改。未修改前,按上级的规定或精神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经公司党政领导审阅,并经公司团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的执行情况由上级团组织、公司党委和党群工作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按《xx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六十条 本条例由公司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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