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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方案

时间:2022-04-21 13:45:05 浏览次数: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范围实现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全覆盖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市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推进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扶贫开发工作政策要求和会议精神,实施好全区营养改善计划,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

二、目标任务

实现全区农村义务段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对全区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进一步提高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比例,2020年实现农村义务段学校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供餐率100%。

三、资金筹措和管理

(一)补助基本标准为全区营养改善计划覆盖范围内的学生每生每天4元,学生每年在校就餐平均天数按195天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区按照7.5:2:0.5分担,其中中央财政分担资金根据我区经费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情况在下一年度予以生均定额奖补。营养改善工作运转经费有区财政解决。

(二)鼓励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捐资捐助,在区政府统筹下,积极开展营养改善工作,并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三)区级分担的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和运转经费等资金额度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

(四)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要全额用于改善学生营养膳食,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应遵循“专款专用,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区财政部门将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区教育部门将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管,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区教育部门和各实施学校应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通过营养膳食补助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

(七)营养改善计划应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辅之以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建有学生食堂的学校应全部实现食堂供餐,实校长陪餐制度(费用自理),并做到自办自管,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八)营养改善计划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供餐,不得实行“一校两制”。实行食堂供餐的学校,在学校就餐学生享受膳食补助资金,不在学校就餐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不得以现金或其它实物方式发放给学生或学生家长。实行企业供餐形式的学校,受益学生应全覆盖。

(九)区教体局和各实施学校要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实施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要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政策宣传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2020年省定民生工程项目之一,各实施学校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发放致家长一封信、话说民生、图看民生等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宣传栏、黑板报、微信群等媒介,采取多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这项利民政策,提高社会对营养改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宣传膳食资金费用共担机制,进一步完善“4+x”供餐,切实提高供餐质量。开齐健康教育课程,普及营养科学知识,树立科学的营养观念、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提高营养配餐能力,促进科学合理供餐,使广大群众知晓这项惠民政策,拥护这项民生工程。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和保障体系建设。区政府成立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膳食补助资金和运转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监管,将食堂建设纳入《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项目规划》及《农村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等,并统筹相关项目和资金,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指导、协调和督查成员单位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和资金安全监管,领导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大米、食用油等大宗食材及原辅材料采购配送“四统一”,即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分配、统一运送和企业供餐的公开招标采购。各乡镇中心学校负责本乡镇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对本乡镇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对本乡镇营养改善计划所有资金的使用和审核负责。各实施学校负责营养改善工作的具体落实,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承担具体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学校校长是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资金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餐。各学校要健全组织、明确责任,要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家长在配餐食谱、日常管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

(二)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负责具体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体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区教体局和各乡镇中心学校、中心学校和实施学校、各学校和有关企业(个人)之间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任务、责任到人。

(三)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营养改善工作实行常规检查、重点督查和定期巡查制度,各乡镇中心学校要进一步落实营养改善计划“旬检查”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促进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

(四)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方案由区教体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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